CEPA與稅收 - 管理資詢業務
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管理資詢服務涉及的主要稅種有營業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主要稅收規定如下:
營業稅
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管理資詢服務屬"服務業"稅目中的"其他服務業" ,就其取得的業務收入額按5%的稅率計算徵收營業稅。
所得稅
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的管理資詢企業從事管理諮詢活動所取得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外資企業所得稅。
1.生産性業務與非生産性業務的界定
下列兩項諮詢業務屬於生産性業務:
(1)直接爲生産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産業信息諮詢業務的企業屬於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直接爲生産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産業信息諮詢業務是指:開發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構成産品的製造技術或直接構成産品生産流程的管理技術,地質普查的數據結果可直接用于各類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爲這些技術或開發利用資源提供的信息資詢、計算機軟件開發。
(2)專業爲工程項目提供勞務(包括諮詢勞務)的企業,可以認定爲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諮詢勞務包括對工程建設或企業現有生産技術的改革、生産經營管理的改進和技術選擇以及對企業現有生産設備或産品,在改進或提高性能、效率、質量等方面提供技術協助或技術指導。
專業從事其他諮詢業務的企業爲非生産性業務。
2.稅收主要規定
3.兩項諮詢服務的稅收規定
(1)對我國工程建設或企業現有生産技術的改革、經營管理的改進和技術選擇、投資項目可行性分析以及設計方案、招標方案的選擇等提供諮詢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不涉及轉讓專有技術使用權的,不徵收預提所得稅;但對設有機構、場所從事承包作業,提供勞務的,應按設有從事營利事業的企業單位計算徵收所得稅。
(2)對于同外商簽訂技術引進合同,只受讓專有技術使用權,外商爲提供該項技術的使用所收取的圖紙資料費、技術服務(包括技術指導和技術諮詢)費和人員培訓費,是整個技術貿易合同價款的組成部分,應列爲專有技術使用費收入,一幷計算徵收所得稅。
印花稅
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管理資詢業務時所書立、使用、領受的經濟合同、營業帳薄、權利、許可證照等徵收印花稅。
有關諮詢業務的其他規定見"CEPA 與稅收 - 會計服務、法律服務"的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