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與稅收 - 會計服務、法律服務
在中國內地從事會計服務、法律服務的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和香港律師事務所及其從業的人員(包括注册會計師、律師等)涉及的主要稅收規定有:
涉及的主要稅收
1、營業稅:
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和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內地從事會計服務、法律服務,就其取得的營業收入按5%的稅率計算徵收營業稅。
2、所得稅:
在中國內地從事會計服務、法律服務的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和香港律師事務所從事會計服務、法律服務所取得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外資企業所得稅。
3、個人所得稅:
對已持有內地注册會計師執業資格幷在中國內地執業的香港會計師要就其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內地律師事務所騁用的香港法律執業者以及已獲得內地律師資格的香港律師和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從事法律事務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4、印花稅:
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和香港律師事務所及其從業的人員(包括注册會計師、律師等)在內地從事會計服務、法律服務時所書立、使用、領受的經濟合同、營業帳薄、權利、許可證照等徵收印花稅。
關于會計服務、法律服務幾個具體問題的稅收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代表機構從事諮詢活動
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代表機構從事諮詢活動,單獨與客戶簽訂合同(包括代表機構以其總機構名義簽訂的合同,但實際業務由代表機構履行),爲客戶提供諮詢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應全部作爲外商投資企業、代表機構的收入,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2、境外諮詢企業從事諮詢活動
境外諮詢企業單獨與客戶簽訂合同,爲客戶提供諮詢業務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我國境內的,應全額在我國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若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爲原則,劃分境內外收入,幷就在中國境內提供服務所取得的收入申報納稅。一般情况下,上述諮詢業務中,凡以中國境內客戶爲服務對象的,其劃分爲中國境內業務收入,不應低于總收入的60%。境外諮詢企業向客戶提供的諮詢業務服務活動全部在中國境外進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中國不予徵稅。
3、境外諮詢企業與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或代表機構共同提供諮詢業務
境外諮詢企業與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或代表機構共同與客戶簽訂合同,共同提供諮詢業務所取得的收入,首先應按工作量或合同規定等合理的比例,劃分境內外企業或機構各自的收入。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或代表機構應就其劃分的收入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凡屬境外諮詢企業與其境內關聯企業或其代表機構共同提供諮詢業務,且其服務對象爲中國境內客戶的,劃爲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或代表機構收入的比例,不應低于該項業務總收入的60%。在上述業務中,凡境外企業也派人到中國大陸參與客戶的諮詢業務,應再按勞務發生地原則,就該項業務中劃爲該境外企業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爲標準,再行確定該境外企業的境內業務收入,幷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4、境外諮詢企業境內應稅業務收入納稅申報方式
境外諮詢企業的境內應稅業務收入,凡該境外諮詢企業在華設代表機構幷與其共同進行該項業務的,應幷入該代表機構的收入計算納稅。凡該境外諮詢企業在華未設有代表機構的,或雖設有代表機構,但其代表機構未與其共同進行該項業務活動的,應作爲該境外諮詢企業在華構成營業場所計算納稅,幷統一由支付人扣繳稅款。
5、境外諮詢企業境內收入是否徵稅應以常駐代表機構判定在先
凡涉及來自我國簽訂有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或安排的國家或香港的諮詢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諮詢業務的,應依照協定或安排有關常設機構條款的規定,判定其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對構成常設機構的,應按照規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