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商標註冊制度簡介
臺灣商標註冊制度簡介
可以申請註冊的商標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但是,該等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優先權
在與臺灣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其申請人于首次申請日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
依前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註冊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
申請人應于申請日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主張優先權者,其申請註冊日以優先權日為准。
商標註冊代理
申請商標註冊及其相關事務,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
商標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其為專業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商標師為限。商標師之資格及管理,以法律定之。
保護期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申請商標權期間延展註冊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至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其於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者,應加倍繳納註冊費。
前項核准延展之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申請臺灣商標註冊者,應檢具下列表件
申請書
必須使用商標主管機關印製之商標註冊申請書。
申請書應注明商標名稱、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商品名稱及申請人姓名、名稱、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
商標圖樣
應以堅軔光潔之紙料為之,其長與寬均不得超過五公分。
需十五張商標圖樣,如為彩色者,應另附黑白圖樣三張。
申請人文件
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影本。
其他文件
如代理人委任書、正商標註冊證影本等。
申請註冊程式
1. 商標主管機關對於商標註冊之申請,系先指定審查員審查。
2.
審查員再依商標審查辦法,先做程式上之審查,即審查申請書之內容及規費文件是否完備,如有錯誤缺漏或文件未完備者,即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3.
當程式審查完畢後,再依商標審查準則,進行實體審查,審查商標圖樣是否具備積極要件(具有識別性)及未有消極要件(不得註冊之特別規定,如與他人商標近似等)。
4. 審查後,認為合法者,即以審定書送達申請人,並公告于商標主管機關公報。
5. 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確定後,始予註冊。
6. 從接獲商標申請註冊案起,依目前之實務作業,大約需八∼十個月才能審查完畢是否核准審定。
7. 獲准審定後,將於商標公報公告三個月,是否有人異議。
8. 公告滿三個月而無人異議,始予註冊,大約再經過一個半月後始發下商標註冊證。
申請所需時間
整個註冊手續需時14-22個月。
註冊的有效期
每個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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