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標代理委托書》(下載) -申請人爲自然人的,由申請人簽字和蓋章;申請人爲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的,須由申請人蓋章。
2、《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我公司可代爲製作幷填寫相關內容,包括說明該商標不使用的有關情况,幷附送對該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調查結果及相應證據材料。
注:
被申請商標核准註冊已滿三年,且爲有效的註冊商標。
如果註冊商標已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上述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
上述所指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時間的審查,是從商標局收到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商標局在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撤銷申請後,商標局將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該商標在上述三年時間內的使用證據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據或者證據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對商標局的撤銷决定不服,商標註冊人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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