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業招調員工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深圳市招調員工工作,積極引進所需技術技能人才,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市企業招調員工入戶我市的,適用本規定。
我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錄用公務員、職員以外的人員招調入戶我市的,可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招調員工包括招工和調工。對在深圳市外已就業、有工作關係且已繳納社會保險的人員,按調工辦理,其他人員按招工辦理。
第四條
招調員工工作應遵守依法、公開、公平的原則,並依照有關規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招調員工實行全市統一政策、統一資訊管理系統、統一職業技能鑒定和技能水平測試。
第六條
市、區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勞動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辦理招調員工入戶我市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招調員工條件
第七條
在我市註冊的企業法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且經工商年檢和勞動年審合格的,可以申請辦理招調員工:
(一)上一年度納稅人民幣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
(二)上一年度出口創匯額200萬美元以上(含200萬美元);
(三)註冊資金人民幣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新辦企業;
(四)經我市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或具有自主知識産權專利産品的企業;
(五)具有我市重大建設專案以及高新技術開發專案需要招調相關人才的企業。
第八條
在我市註冊,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均在人民幣8萬元以上(含8萬元)的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將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經營者(限工商註冊時登記的負責人)招調入我市。
第九條
具有自主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我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在人事部門核准的編制數內申請辦理招調員工。
第十條
市外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由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企業和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申請招調入戶我市:
(一)城鎮戶籍居民;
(二)具有規定學歷;
(三)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所學的專業或從事的職業與用人單位擬安排的職業對口;
(五)未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定;
(六)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和活動;
(七)身體健康。
擬招調入我市的人員已婚的,其配偶應當同時符合前款規定或者符合我市有關公務員、職員招調政策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對擬招調入我市人員的學歷要求如下:
(一)技能類職業(工種)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二)技術、管理類職業(專業)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三)夫妻分居人員以配偶身份招調的,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深圳市企業招調員工職業目錄》中另有學歷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擬調入我市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年齡限制可相應放寬:
(一)具有高級職業資格的,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以下;
(二)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及任期一年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投資者,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調入的,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以下。
第十三條
招調已在我市工作的人員,可放寬年齡限制,計算方法是將其在我市依法辦理勞務用工手續的累積年限從實際年齡中扣除,但招調時的年齡不得超過48周歲。
第十四條
擬招調入我市的人員已婚的,且符合下列條件,其配偶年齡限制可相應放寬:
(一)具有高級職業資格的,其配偶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以下;
(二)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及任期一年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投資者等,其配偶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以下。
第十五條
寶安區、龍崗區居民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現實表現好,身體健康,未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定,且具有常住戶籍5年以上(含5年)的,經特區內用人單位錄用後,可以招調入戶特區內。屬農村戶籍的,還應符合國家“農轉非”政策。
第三章 招調員工辦理
第十六條
招調員工業務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第十七條
特區內下列用人單位依照本規定招調員工的,到市勞動局辦理立戶、申報計劃、報送個人材料等招調員工事宜:
(一)市投資管理公司、市建設投資控股公司、市商貿投資控股公司、深業(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業;
(二)註冊資金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企業;
(三)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駐深單位;
(四)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特區內上述單位外其他用人單位到所在地的區勞動(人力資源)局辦理。
第十八條
寶安區、龍崗區內所有用人單位依照本規定招調員工的,到所在地的區勞動局辦理。
駐地在特區外,生活基地在特區內的市屬大型企業到市勞動局辦理。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調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博士學位或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及其配偶,辦理隨軍家屬調動,可直接申報招調員工個人材料,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勞動部門受理用人單位立戶申請與申報計劃後,對擬招調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核准下達計劃指標:
(一)具有技師職業資格的;
(二)具有工程技術類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雙學士學位的;
(四)經市勞動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高級職業資格的;
(五)經市勞動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中級職業資格,且在深圳市辦理勞務工就業手續兩年以上的(限《深圳市招調員工職業目錄》中優先職業);
(六)獲得國務院、廣東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榮譽證書的;
(七)獲得我市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委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的;
(八)在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的,在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或市勞動局與有關行業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中獲得前六名的;
(九)具有發明專利,獲得國家專利證書,且作爲知識産權入股的。
夫妻分居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勞動部門核准下達計劃指標:
(一)具有技師職業資格人員的配偶;
(二)經市勞動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高級職業資格人員的配偶;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雙學士學位人員的配偶;
(四)本市機關、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副處級以上人員的配偶;
(五)在高新技術企業或有市列重大專案(及高新技術專案)的企業中工作一年以上的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配偶;
(六)立戶企業中個人出資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投資者的配偶;
(七)配偶本人具有高級職業資格,或經市勞動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中級職業資格,或參加技能水平測試合格,或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一條
勞動部門受理用人單位立戶申請與申報計劃後,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外的人員,審批下達計劃指標。
審批下達計劃指標實行綜合評價用人單位及擬招調人員個人條件擇優下達的辦法,並根據本市産業政策導向和就業崗位餘缺情況,按優先職業和控制職業分類進行調控。
在招調員工指標投向上,對高新技術、先進技術等各類政策性扶持的企業及市級重大專案(或高新專案)給予重點保證;對菜籃子工程以及公交、能源、基礎設施等行業的企業,以及具有自主知識産權專利産品的企業給予扶持。
第二十二條
勞動部門受理用人單位立戶申請與申報計劃後,對以配偶身份招調入我市,但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核准下達計劃指標的夫妻分居人員,進行統一計分排序,按計分高低下達計劃指標。
第二十三條
對政策性安置人員,按相關規定下達計劃指標。
第二十四條
對所有擬招調人員,在下達計劃指標的同時,一併下達符合隨遷條件的隨遷子女入戶指標。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部門下達的計劃指標,申報招調員工個人材料,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職業技能鑒定和技能水平測試
第二十六條
屬於審批下達計劃指標範圍的擬招調人員,應當通過中級以上的職業技能鑒定或者技能水平測試合格後方可招調。但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免試人員除外。
第二十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標準按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中級以上職業資格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技能水平測試標準分別按以下情況執行:
(一)屬國家尚未制定職業標準的職業(工種),按市勞動局制定的《深圳市招調員工職業(工種)考試大綱》進行;
(二)屬技術、管理類職業(專業),按相同或相近專業大專以上要求進行;
(三)屬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急需、目前暫未納入市職業技能鑒定的職業或市勞動局暫未統一組織技能水平測試的職業,企業或行業協會可提出申請,報經市勞動局批准後,由企業或行業協會根據企業的生産經營特點和職業技能要求制訂測試標準、組織命題,由市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審核認定後組織考試。
技能水平測試成績在當年和下一年度內有效。
第二十九條
持外地勞動部門頒發的中級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予參加技能水平測試中的理論考試,但仍需要參加技能水平實操測試,測試合格的,其成績在辦理招調員工手續時有效(限《深圳市招調員工職業目錄》中職業技能鑒定職業)。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免試條件之一的擬招調人員,可不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或者技能水平測試:
(一)具有高級職業資格的;
(二)參加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統考獲得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
(三)經市勞動局職業技能鑒定獲得中級職業資格的;
(四)經市勞動局組織技術工人交流引進的技術技能人才;
(五)具有學士學位的;
(六)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七)在各區勞動(人力資源)局組織的技能競賽中獲得前三名的;
(八)本市戶籍生源的應屆中等職業學校以上的畢業生;
(九)寶安區、龍崗區戶籍居民,招調進入特區的;
(十)立戶企業中個人出資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投資者或註冊資金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且任期一年以上的立戶企業法定代表人;
(十一)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均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立戶企業法定代表人;
(十二)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均在人民幣8萬元以上(含8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出資人和個人獨資企業主;
(十三)經市勞動局確定的職業技能培訓試點企業培訓和考核,達到中級職業資格水平的本企業員工。
第五章 招調員工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勞動局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招調員工工作,並對各區勞動部門的招調員工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勞動部門應建立和完善招調員工工作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按全市統一的要求辦理招調員工業務,爲企業和員工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嚴格執行《深圳經濟特區居民就業促進條例》和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業的有關規定,積極促進本市戶籍居民就業。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依照國家規定安置隨軍家屬就業。勞動部門對有能力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擬招調員工單位,可依照有關規定下達安置任務。
有意向安置隨軍家屬的用人單位,在申報招調員工計劃時,可同時申報安置計劃。對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單位,勞動部門可優先下達招調員工指標,並給予其他相關優惠政策。
對有條件安置隨軍家屬就業、但不完成安置任務的用人單位,或招用本市戶籍居民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勞動部門應當停止辦理該單位的招調員工業務,並按《深圳經濟特區居民就業促進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認真審查本單位擬招調人員的有關材料,由其勞動保障管理員到勞動部門辦理本單位招調員工業務。
第三十六條
勞動部門在招調員工審核工作中實行經辦人簽字負責制,簽字人爲直接責任人。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經查實後按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不嚴格審查招調材料,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批評教育並調離審核工作崗位;
(二)參與弄虛作假或不按規定辦理的,調離審核工作崗位並酌情給予紀律處分;
(三)受賄索賄、徇私舞弊的,移送監察、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確保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招調員工報批過程中實行勞動保障管理員、人事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共同簽字負責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部門不予辦理該單位招調員工業務,並建議用人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經辦人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空挂辦理招調員工的;
(二)僞造或故意提供虛假的招調員工材料的;
(三)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索賄的。
第三十八條
擬招調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招調員工手續,已調入者由有關單位退回原單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和技能水平測試的;
(三)有誣告、行賄等其他違法行爲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市勞動局可根據全市社會經濟發展和産業結構變化等情況,調整《深圳市企業招調員工職業目錄》。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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