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産性和非生産性業
務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問題的通知
(1994年9月19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
細則(以下簡稱稅法、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産性和
非生産性業務(以下簡稱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稅收優惠問題,通知如
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範圍無生産性業務的,無
論其實際經營活動中,生産性業務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爲生産性企業享
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範圍兼有生産性業務和非
生産性業務的,或者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範圍僅有生産性業務,但其實
際也從事非生産性業務的,可按以下辦法確定其所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在稅法第八條規定的從企業開始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减免稅期限內
,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可在其生産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
度,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後,享受該年度相應的免、减稅待遇
;其在生産性經營收入未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該年度
相應的免、减稅優惠待遇。
(二)設在稅法第七條和國務院規定的减低稅率徵稅地區的兼營性外商
投資企業,應從生産性經營收入首次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起,開
始享受有關减低稅率徵稅的優惠。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