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生産型企業企業所得稅二免三减半的優惠注意事項
相關稅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對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 稅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條第一款所說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一)機械製造、電子工業; (二)能源工業(不含開采石油、天然氣); (三)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四)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五)醫療器械、製藥工業; (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 (七)建築業; (八)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 (九)直接爲生産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産業信息諮詢和生産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 (十)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投資企業兼營生産性和非生産性業務如何享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法、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和非生産性業務(以下簡稱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稅收優惠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範圍無生産性業務的,無論其實際經營活動中,生産性業務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爲生産性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範圍兼有生産性業務和非生産性業務的,或者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範圍僅有生産性業務,但其實際也從事非生産性業務的,可按以下辦法確定其所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在稅法第八條規定的從企業開始獲得年度起計算的减免稅期限內,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可在其生産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後,享受該年度相應的免、减稅待遇;其在生産性經營 收入未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不該年度相應的免、减稅優惠待遇。 (二)設在稅法第七條和國務院規定的减低稅率徵稅地區的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應從生産性經營收入首次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起,開始享受有關减低稅率徵稅的優惠。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執行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申請享受减免稅辦理的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符合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稅的,可在企業正式投産後,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請確認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後,應就企業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核,凡符合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條件,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稅的,應發文確認該企業可享受定期减免稅優惠資格.企業實際獲利年度幷開始享受定期减免稅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就企業報送的有關資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産性和非生産性業務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09號)的規定進行審核.年度終了,凡審核發現該企業當年度生産性業務收入情况不符合國稅發[1994]209號規定要求的,應通知該企業按其所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關于預繳季度所得稅時以前年度虧損處理的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稅法規定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時,首先應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彌補虧損後有餘額的,再按其所適用的稅率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各營業機構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時盈虧相抵處理的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總或合幷申報我國境內各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企業所得稅時,當某些機構發生虧損,首先應用相同稅率機構的盈利進行抵補;若沒有相同稅率機構的盈利,可用與虧損機構相近稅率機構的盈利進行抵補.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獲利年度的確定和减免稅期限計算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2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外商投資企業開業當年獲利,第二年又發生虧損,應如何確定獲利年度及計算免征,减征企業所得稅期限的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開業當年獲得利潤,無論其開業當年的實際經營期長短,均屬於稅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所規定的開始獲利的年度,除屬於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所述情况外,均應當從該年度起連續計算免征,减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不得因中間發生虧損而推延.
外商投資企業屬於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所述情况,於年度中間開業,當年生産經營期不足6個月,企業選擇就當年獲得的利潤依照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其免征,减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可推延於下一年度(而不是從下一獲利年度)起計算.因此,如企業獲利次年發生虧損,不得重新確定開始獲利的年度及再推延計算免征,减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
根據以上規定總結要注意的問題。 第一、要符合“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 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一)機械製造、電子工業; (二)能源工業(不含開采石油、天然氣); (三)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四)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五)醫療器械、製藥工業; (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 (七)建築業; (八)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 (九)直接爲生産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産業信息諮詢和生産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 (十)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第二、“外商投資企業可在其生産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就是其中的生産性經營收入要年度內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才能開始享受優惠,幷且以後年度一樣要按這個規定。
第三、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稅的,可在企業正式投産後,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請確認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後,應就企業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核。就是要在企業正式投産後及時去申請,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第四、關於生産性經營收入和業務收入定義在稅法中沒有明確,要注意稅官的自由裁量權。生産性經營收入按稅法規定中的是指“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範圍”的商品或勞務的銷售收入。但在實務中由於經濟業務比較複雜,如企業的委托加工的産品、貼牌産品等稅官是有權來認定範圍的。還有業務收入一般是指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但由於稅法規定不明確稅官可以運用自由裁量權進行擴大的解釋,如加入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入等。建議企業在籌劃時按謹慎性原則解釋來衡量。 第五、如第一個獲利年度沒有達到標準可以到下一個獲利年度申請享受,但已開始享受的要按第一年第二年這樣連續計算,對不達標準的年度不可以延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