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司法定代表人權責簡介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簡稱,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法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民事行爲能力的主要實現者,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其特點是: (1)由選舉、任命或者聘任而産生; (2)必須由自然人充當; (3)能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其所進行的活動是法人自身的活動,該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直接承擔; (4)法定代表人的活動是直接根據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規定進行的,無須進行特別委托授權即能代表法人進行各種民事法律行爲及其以外的事實行爲。
法人(公司)不僅應對法定代表人在職權範圍內進行的合法民事行爲的後果負責,而且對法定代表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爲的後果,也應承擔民事責任,但不排除法定代表人本人所承擔的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國《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其本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行政和刑事責任: (1)超越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向稅務機關、登記機關隱瞞真情,弄虛作假的; (2)抽逃資金、隱匿財産逃避債務的;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産後,擅自處理財産的; (3)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4)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利益的。關于法定代表人的概念,還存在一些不同的主張。
有人認爲,法定代表與法人代表是不同概念,其區別爲: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著重强調代表人的資格來自法律的規定,法人代表的概念則側重于表示在代表權限內法人和其代表人人格同一,代表人的行爲視同如法人的行爲,其身份的取得幷非都來自法律的規定,也可以由全體成員選舉産生,或由發起人協議産生,還可以由主管部門任命;另外,依據訴訟法,法定代表人僅就訴訟行爲代表法人,而法人代表的活動權限不僅包括代表法人實施法律行爲,還可以代表法人實施事實行爲。還有人主張代表人是泛指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主要負責人,其外延不限定于法人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