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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於辦理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免稅確認書有關問題的復函

商務部關於辦理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免稅確認書有關問題的復函

商務部 2006年4月6日

近來,廣東、上海、福建、深圳、厦門、北京、山東、遼寧、江西、陝西、四川等地商務主管部門詢問,國家是否對現行關於《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術及配備件證明》(以下分別簡稱“確認書”和“進口證明”)的相關規定和現行具體辦理程序及操作辦法做了新的調整,幷表示,現行有關“確認書”和“進口證明”的規定以及具體辦理程序已執行多年,各部門職責明確,操作規程穩定,運行順利,不應隨意改變。同時提出,如國家已做了調整,應正式下文,幷應明確調整的法律法規依據。
經研究,現就上述詢問一幷答覆如下:

一、國家未對“確認書”和“進口證明”的規定及現行辦理程序進行新的調整,各部門應繼續嚴格執行現行規定。

1998年國務院决定對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出具確認書,1999年國務院决定對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具進口證明。根據國務院相關規定及國辦協調意見,國務院相關部門就具體實施程序、部門職責及相關要求,下發了諸多規定,形成了相關工作機制,8年來運行順利。有關現行辦理程序和具體操作辦法的規定主要包括:

1、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發布的《關於落實國務院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規劃[1998]250號);

2、海關總署《關於執行進口免稅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填寫規範的通知》(署稅[1998]197號)

3、外經貿部《關於爲落實國務院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1998]外經貿資發第286號)

4、關於加强項目確認書出具工作的通知([1998]外經貿資綜函字第254號)

5、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及海關總署關於署稅[1999]791號文的宣講材料

6、外經貿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資發[2000]第478號)

二、根據上述辦理程序和具體操作辦法,商務部門辦理“確認書”和“進口證明”的職責、權限及相關要求未有新的變化。請相關商務部門繼續嚴格按相關規定做好工作。

三、各有關商務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免稅手續,加强與海關的合作,嚴格把關,同時應按規定及時將辦理情况向商務部備案。

商務部將加强對限額以下“確認書”和“進口證明”辦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對於未按規定及時備案或者不符合規定違規出具的“確認書”和“進口證明”,將責令糾正或撤消;對於情節嚴重的,將暫停出具“確認書”和“進口證明”資格,幷會同海關總署通知有關海關暫停辦理相關進口免稅手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外資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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