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代表處)設立特殊行業審批事項
如外國企業設立代表處,該外國公司從事的行業屬?未取消審批的行業,如金融業、保險業、海運業、海運代理商、航空運、運輸業等,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文件申請批准證書,然後才能向工商局申請登記 ,其中金融、保險業外國(地區)企業申請設立時還應提交資負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持商務部的批准文件或證件。
1、交通部
外國海運企業、船舶代理企業、多式聯運企業以及其它與航運相關的企業和組織,從事公路運輸業的外國企業和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辦事處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准。
2、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
3、司法部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司法部批准。
4、中國人民銀行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外國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在中國境外註冊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商人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匯經紀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資性租賃公司等。
5、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批准。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1998年中國政府機構改革後,保險業的審批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轉移到新成立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6、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局
外國政府旅游部門、政府間國際旅游組織和外國旅游企業在中國設立辦事處,需經中國旅游局批准。
7、財政部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批准,中國財政部頒發批准證書。
8、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中國,廣告業的主管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局1986年10月7日《關於外國廣告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批准權限的通知》規定:“外國廣告企業在我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同時,外經貿部於1995年2月13日頒布的《關於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規定外國廣告公司在華設立辦事處,必須報外經貿部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