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頒布時間: 2004年1月29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財稅[2004]29號
2004-01-29
廣東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深圳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香港、澳門地區與內地地理位置>鄰,交通便利,在內地企業工作的部分外籍人員選擇居住在港、澳地區,每個工作日往返於內地與港澳之間。對此類外籍個人在港澳專區居住時公司給予住房、伙食、洗衣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能否按照有關規定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受雇於我國境內企業的外籍個人(不包括香港澳門居民個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門,每個工作日往返於內地與香港、澳門等地區,由此境內企業(包括其關聯企業)給予在香港或澳門住房、伙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以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0號]第二條以及《國管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第一條所述外籍個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門進行語言培訓、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費用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支出憑證等材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爲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財稅字第020號通知第二條以及國稅發[1997]54號通知第五條的規定,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抄送:財政部駐廣東省、深圳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