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頁 公司簡介 服務範圍 投資中國 資訊中心 文件下載 常見問題 聯絡我們
請輸入查找的關鍵字:
標題查詢 內容查詢

香港公司註冊程序和費用
英國公司註冊程序和費用
註冊貝里斯公司
註冊英屬處女島公司
註冊美國特拉華州公司
註冊薩摩亞公司
註冊澳大利亞公司
註冊紐埃島公司
註冊馬紹爾群島公司
離岸公司註冊費用
註冊中國商標
註冊香港商標
註冊臺灣商標
註冊澳大利亞商標
註冊歐盟商標
註冊德國商標
註冊新加坡商標
商標註冊費用
美國商標註冊費用
商標分類目錄
法國商標註冊費用
如何開立銀行帳戶
商務套餐服務
商務秘書服務
查冊服務(香港)
會計報稅服務
國際標準刊號ISSN申請
商業登記服務
空殼公司名單下載
常見問題解答
各類協議書下載
公司註冊流程
香港政府部門及主要銀行
付款方式
快遞費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取消政策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取消政策規定

  一、納稅輔導期達到6個月後,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商貿企業進行全面審查,凡不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延長其納稅輔導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1)納稅評估的結論正常;

  (2)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正常;

  (3)企業能够準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幷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它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4)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正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强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

  二、對已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第一個月內首次領購專用發票數量不能滿足經營需要,需再次領購的,稅務機關應當在第二次發售發票前對其進行實地查驗,核實其是否則有貨物實物,是否實際從事貨物零售業務。對未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應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强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

  三、納稅人一經認定爲正式一般納稅人,不得再轉爲小規模納稅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

  四、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爲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

香港官塘巧明街111號富利廣場803室 電話:+852 23411444 傳真:+852 23411414
深圳辦事處 電話:+86 (0755) 82684480 82684483 82684484 82684485 傳真:+86 (0755)82684481
上海辦事處 電話:+86 (021) 64394114  64397310 傳真:+86 (021) 64394414
網址:http://www.by-cpa.com  電郵:info@bycpa.com 北京辦事處 電話:+86 (010) 68748420 傳真:+86 (010) 68748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