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取消政策規定
一、納稅輔導期達到6個月後,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商貿企業進行全面審查,凡不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延長其納稅輔導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1)納稅評估的結論正常;
(2)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正常;
(3)企業能够準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幷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它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4)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正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强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
二、對已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第一個月內首次領購專用發票數量不能滿足經營需要,需再次領購的,稅務機關應當在第二次發售發票前對其進行實地查驗,核實其是否則有貨物實物,是否實際從事貨物零售業務。對未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應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强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
三、納稅人一經認定爲正式一般納稅人,不得再轉爲小規模納稅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
四、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爲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