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薪俸稅
香港對個人在港因任職或受雇取得的收入課征的稅收。1940年開徵,後因太平洋戰爭爆發而停征,戰後恢復徵收幷逐漸成爲香港主要稅種。薪俸稅的納稅人是在香港任職或受雇而獲得或賺取入息的個人。入息,包括薪金或工資、酬金、假期薪資、傭金、花紅、賞金、額外收入或津貼、退休時的獎賞或報酬及長俸等收入,雇員享受雇主免費提供住房待遇或繳納住房費而得到雇主提供補償,也應作爲個人所得納稅。個人因在公司任職或受雇而有權獲得該公司的股份,幷運用或轉讓該權利而取員提供的假期旅行支出,根據退休金計劃而領取的退休金以及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港工作不超過60天者,也不納薪俸稅。薪俸稅的計稅依據爲應納稅所得額,即所得(入息)總額扣除必要費用和生計費用後的餘額。經認可的慈善捐款亦可扣除,但捐款總額不得少於100元,不得超過經扣除開支後入息的10%。必要費用是指不屬於私人或家庭消費,而純粹用于增加收入的必需費用。生計費用(個人免稅額)是指涉及納稅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被贍養者生活費用的開支。費用扣除標準根據通貨膨脹及稅收政策等因素在每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予以調整公布。1996∼1997年度和1997∼1998年度個人免稅額標準(略)
薪俸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但計算出的應納稅額不得超過扣除前應稅所得的15%。課稅級距及稅率也是根據通貨膨脹及稅收政策等因素每年予以調整。1996∼1997年度及1997∼1998年度的課稅級距及稅率(略)
薪俸稅按年徵收,實行嚴格的雇主與雇員雙問申報制度,不實行雇主支付收人時的扣繳。雇主必須提供招雇、解聘雇員情况及申報雇員報酬資料,每年4月1日至5月1日向稅務局申報上一年度雇員薪俸情况。雇員須在每年5月1日至6月1日申報本人薪俸情况,填寫薪俸稅申報表。稅務局通過計算機處理加以核實和審查,發出稽征和納稅通知書。納稅人在本年度應繳納的稅款,在當年7月至8月預繳一次(約占稅款的75%),年終結算。預繳稅款是根據上一年度應稅所得計算,如果收入不正常可進行估算。如果是在年度中間取得的收入,則應就從取得收入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之日止的所得額徵稅。但在本年度所得少於上年度所得時,則按本年度所得計征。1997∼1998、1998∼1999年度薪俸稅稅率(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