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印花稅
涉及在香港的轉讓物業、證券、票據以及其他應稅憑證,在簽立時必須貼花繳納的稅收。不動産轉讓的稅率如下表:
1996∼1997年度 1997∼1998年度 稅率
價值在75萬元以下的 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 100元
價值在75萬元至150萬元的 價值在100萬元至200萬元的 0.75%
價值在150萬元至250萬元的 價值在200萬元至300萬元的 1.50%
價值在250萬元至350萬元的 價值在300萬元至400萬元的 2.00%
值在350萬元以上的 價值在400萬元以上的 2.75%
住宅物業買賣協議須按轉讓不動産相同的稅率徵稅,在買賣協議按上述稅率徵稅後,有關的物業協議只須繳納劃一的100元印花稅。買賣香港股票,必須具備股票單據,買賣雙方均須分別就該單據繳納從價稅,稅率爲1.5‰,合計3‰。1998∼1999年度股票交易印花稅由3‰减至2.5‰。如果稅務當局認爲所申報價值不足,即有權按所轉讓的物業或股票的市價徵收印花稅。印花稅繳納采用應稅憑證,加貼印花方式,應貼而不貼印花的憑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