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第25號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的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二》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二》,現就《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國家旅遊局、商務部令[2003]第19號)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降低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進入內地的准入條件,即:在內地設立獨資旅行社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年旅遊經營總額不低於25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合資旅行社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年旅遊經營總額不低於1200萬美元。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旅行社的其他規定,仍按照《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執行。
四、本規定由國家旅遊局和商務部共同負責解釋。
五、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國家旅遊局局長 邵琪偉
商務部部長 薄熙來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