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稅區及保稅物流園區貿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直屬海關:
爲切實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完善對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內企業的貿易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內的企業和個人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和《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依法取得貿易權、申請分銷權。取得上述權限的企業和個人,可依法與境內區外企業和個人(包括未取得貿易權的企業和個人)開展貿易活動。取得分銷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依法在國內從事分銷活動。
二、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內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向境內區外銷售産品,以及從境內區外采購産品,應遵守國家有關進出口、外匯和稅收管理等方面的規定。
(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按海關有關規定辦理進出口手續。區內企業以對外貿易經營者身份將貨物分銷至境內區外的,以區內企業的名義辦理報關及外匯核銷等手續;區外企業和個人向區內企業和個人購買貨物的,按現行規定辦理。
(二)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內的對外貿易經營者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及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相關規章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實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
(三)從境內區外進入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的於《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的紡織品,海關不驗核許可證,待上述貨物實際離境時,按照有關規定,對出口至需實行紡織品臨時出口管理的國家或地區的,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
三、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內企業的設立應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區內任何企業均不得在國家禁止投資的領域從事生産和經營活動。
四、對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內各類企業的稅收、海關監管、外匯管理事項,按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