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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强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有關問

 

關於進一步加强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外經貿委(廳):

近年來,外商來華投資迅速增加,投資領域不斷擴大,對緩解我國建設資金緊張狀况,促進國民經濟快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問題,突出表現爲:有的地方在舉辦外商投資企業時,重視數量而忽視質量;有的地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隨意對外商承諾優惠條件;有的地方對國有資産估價偏低,與外商合資或以股權的形式出售給外商,造成國有資産流失;有的合營中方或外方不認真執行合同,登記注册後,遲遲不投入認繳的注册資本。爲正確引導外商投資企業健康發展,現就加强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應進一步加强和完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審查、出資檢查、違章違法行爲查處等工作,認真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况。

 二、 對使用國有資産與外商合資、合作舉辦企業或以出售部分國有資産股權形式與外商合資、合作的,除應向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提交法律規定的文件外,還必須同時提交國有資産評估報告和確認的文件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文件。

對出售全部國有資産給外商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幷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三、 對合資、合作外方及外資企業以設備或其他實物投資的,審批機關應依法嚴格審查設備或其他實物出資清單。外商投資企業在出具驗資報告時,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如發現價格不真實,有權要求企業向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提交價格鑒定文件。

 四、 對一些地方以全行業或跨行業整體性國有企業的資産與外商合資的項目,應暫停審批和登記;已舉辦的,應由審批機關會同登記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整頓工作。

 五、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投資者提交的章程和合同,應嚴格遵守中外雙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對有違反規定由中方爲外方的出資提供擔保,及中方比照貸款、債券的方式保證外方投資回報率等內容的,審批機關應要求合營各方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修改;不作修改的,審批機關不予批准,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注册。

 六、 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應加强對外商投資企業出資的監督檢查,監督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各方嚴格遵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按期繳清注册資本。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投資應按照項目進度,在合同、章程中(外資企業章程中)明確規定出資期限。未作規定的,審批機關不予批准,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注册。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現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分期出資的總期限作以下規定:
 1、 注册資本在五十萬美元以下(含五十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2、 注册資本在五十萬美元以上、一百萬美元以下(含一百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半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3、 注册資本在一百萬美元以上、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二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4、 注册資本在三百萬美無以上、一千萬美元以下(含一千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三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5、 注册資本在一千萬美元以上的,出資期限由審批機關根據實際情况審定。

合同經審批後,如確因特殊情况需要超過合同規定的繳資期限延期繳資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和登記機關備案,幷辦理相關手續。

 七、 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對未按出資期限繳清注册資本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予受理增設經營性的分支機構和增加經營範圍的變更申請。

 八、 爲規範投資各方按期繳資行爲,登記機關可對外商投資企業核發注明有效期限的營業執照,即:按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期限發放有效期與出資期限一致的營業執照;待外商投資企業資金全部到位後,再發放有效期與經營期限一致的營業執照。

 九、 對合營各方違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和本通知第六條規定的,批准證書自動失效,登記機關可以作出吊銷該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的處罰决定,幷將處罰决定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同時抄送原審批機關。

 十、 對合營各方或單方違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或單方違反本《通知》第六條規定的,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應共同或協商單獨發出限期繳清注册資本通知書;逾期不繳清的,除守約方决定撤銷或選擇新的合營方外,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對該企業的批准證書,登記機關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幷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同時抄送原審批機關。

 十一、 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如確有正當理由,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且不侵犯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縮小生産規模、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册資本的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准,由原登記機關核准後,辦理變更登記,幷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十二、 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發現中外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爲,尤其是利用各種形式搞假合資,一經查實,應立即責令其限期加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原審批機關和原登記機關有權收繳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吊銷其營業執照,幷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處罰决定應報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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