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以發展基金和儲蓄基金轉爲註冊資本增資的外匯管理的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杭州分局:
杭外管字[2000]49號《關於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和杭州娃哈哈飲料有限公司將儲備基金、發展基金按投資比例轉增資本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幷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現答覆如下:
一、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儲備基金和發展基金是從企業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87條、《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61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第177條、179條等有關規定、經原審批部門批准,該兩項基金可轉爲本企業註冊資本的增資。
二、 對用於本企業增資的該兩項基金中外方投資者所有部分,外匯管理局可以比照人民幣利潤再投資的審核原則和所需材料進行審核,具體爲:
1. 企業申請、企業董事會關於本企業增資的决議、修改後的合同、章程;
2. 外經貿部門批准該企業以兩項基金轉增註冊資本的批復;
3. 該企業的原驗資報告、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如已先行變更,持變更後文件);外匯登記證正本;
4. 與用於增資的兩項基金有關的董事會利潤處置决議、相關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所得稅完稅憑證;
5. 視情况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審核無誤後,可以爲外商出具人民幣投資證明,幷應注明該項投資來源於該兩類基金。
三、 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與總局聯繫。
此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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