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公司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是否必須提交在報紙上公告三次憑據問題的答覆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公司在辦理注銷登記時企業是否必須提交報紙上公告三次的憑據的請示》(武工商[2001]23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對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作出了明確規定,沒有明確要求提交公告憑據的規定。至少公告三次是清算組在其成立後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是《公司法》對清算組的要求,是保護債權人的有效措施,清算報告中應體現這方面的內容。清算組違反法定程序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其責任應由清算組及其成員承擔。《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對於清算報告中未載明公告三次以及債權債務清理完結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應責令改正。公告三次的憑據不作爲申請注銷登記必須提交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