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商投資確定合理營業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12條規定: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按不同行業、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約定。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應當約定合營期限;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可以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應在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審批審查批准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准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1992年5月15日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發布的《有限責任公司規範意見》則對有限公司的營業期限作了明確規定。該意見第59條規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訂明營業期限。除特殊情况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外,公司的營業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公司的營業期限從《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針對不同的外商投資企業,根據其經營範圍,一般不能超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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