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
國務院令[1993]第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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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的單位和個人,爲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二條 營業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决定。
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决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爲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以下簡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爲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减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餘額爲營業額。
(二)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游費减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游費的餘額爲營業額。
(三)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减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餘額爲營業額。
(四)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後的餘額爲營業額。
(五)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减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爲營業額。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一)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疫病防治;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减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减稅項目。
第七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减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减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减稅。
第八條 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
第九條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第十條 營業稅由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爲扣繳義務人。
(二)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爲扣繳義務人。
(三)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産,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銷售不動産,應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三條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爲 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爲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 5日、10日或者15日爲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10日內申報納稅幷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營業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徵收營業稅,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决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 9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附件:營業稅稅目稅率表
營業稅稅目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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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目 │ 徵收範圍 │ 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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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運輸業 │ 陸路運輸、水陸運輸、 │ 3%
│ 航空運輸、管道運輸、 │
│ 裝卸搬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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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業 │ 建築、安裝、修繕、裝 │ 3%
│ 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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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保險業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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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郵電通信業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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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化體育業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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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娛樂業 │ 歌廳、舞廳、卡拉OK │ 5%—20%
│ 歌舞廳、音樂茶座、台 │
│ 球、高爾夫球、保齡 │
│ 球、游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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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務業 │ 代理業、旅店業、飲食 │ 5%
│ 業、旅游業、倉儲業、 │
│ 租賃業、廣告業及其他 │
│ 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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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轉讓無形資産│ 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 │ 5%
│ 權、非專利技術、商標 │
│ 權、著作權、商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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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銷售不動産 │ 銷售建築物及其他土地 │ 5%
│ 附著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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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央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
注:(1) 現已規定免稅的項目有:保險公司開展某些人身保險業務的收入,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個人轉讓著作權的收入,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産者用于農業生産的。此外,符合國家規定的民政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在1995年底以前免稅。
發布時間:199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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