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稅簡介
房産稅是以房屋爲徵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爲計稅依據,向産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産稅。現行的房産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後開徵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房産稅的特點:1、房産稅屬於財産稅中的個別財産稅,其徵稅對象只是房屋;2、徵收範圍限于城鎮的經營性房屋;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徵稅辦法,對于只用的按房産計稅餘值徵收,對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徵稅。
一、房産稅的徵收範圍
房産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二、房産稅的納稅人
房産稅由産權所有人繳納。産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産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産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産所在地的,或者産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决的,由房産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産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産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爲納稅義務人。
三、房産稅的計稅依據
房産稅采用從價計稅。計稅依據分爲按計稅余值計稅和按租金收入計稅兩種。
四、房産稅的稅率
依照房産餘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爲1.2%;
依照房産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爲12%。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依照房産餘值計算繳納的應納稅額=房産計稅餘值×1.2%
依照房産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六、若干具體規定
1、新建房屋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建成之日或辦理驗收手續之日的次月
2、投資聯營房産的,公擔風險的按房産餘值;不擔風險的按租金
3、融資租賃房屋的按房産餘值徵稅
4、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産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産,由使用人代交
5、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徵收或免征房産稅
七、房産稅的納稅申報
納稅人應根據稅法的規定,將現有房屋的坐落地點、結構、面積、原值、出租收入等情况,據實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八、房産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房産稅實行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一般規定按季或按半年徵收一次。
房産稅在房産所在地繳納。房産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産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産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九、房産稅的稅收優惠
下列房産免納房産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産;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産;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迹自用的房産;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産;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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