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註冊資本額和投資總額、出資期限的規定
1、根據國家的有關法規、規章,對外國投資者在境內投資某些行業的最低註冊資本有如下規定
(1)外商投資商業(分銷)企業:從事批發的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從事零售業的註冊資本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
(2)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
(3)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4)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註冊資本不低於140萬美元;
(5)國際貨運代理合營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美元;
(6)外商投資融資性租賃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
(7)外商投資旅行社:註冊資本不低於250萬元人民幣;
(8)外商投資醫療機構: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9)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註冊資本不低於30萬美元;
(10)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註冊資本不低於35萬美元;
(11)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12)外商投資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投資其他印刷品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2、對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間比例的規定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有如下規定:
(1)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2)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3)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4)投資總額在 3000 萬美元以上,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
(5)如果外商投資企業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規定執行時,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報告,由商務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投資的,其追加的註冊資本與增加的投資額的比例,應按上述規定執行。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在合資、合作的註冊資本中,一般不低於25%。
3、出資期限的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在合同、章程中對註冊資本出資期限規定一次繳清的,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
(2)合同、章程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幷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
(3)註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下(含5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一年內繳清;
(4)註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含1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一年半內繳清;
(5)註冊資本在100萬美元以上、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二年內繳清;
(6)註冊資本在300萬美元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含100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年內繳清;
(7)註冊資本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出資期限由審批機關根據實際情况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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