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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股份公司的定義和發起人的基本條件

 

有限股份公司的定義和發起人的基本條件

有限股份公司的定義

    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成立,全部資本分爲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金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産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徵是:
    (一) 應爲 5 人以上作爲發起人,其中半數以上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爲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少于 5 人;
    (二) 全部資本分成若干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數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幷確定其權利的大小;公司以其全部資産爲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三) 公司股份體現爲股票形式。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可在股票市場上發行和流通;
    (四) 公司具有較嚴密的內部組織機構。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分別行使公司重大事項决策權、經營管理權和監督權。公司的議事規則及辦事程序均有明確規定。組織機構較充分地體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公司信用完全建立在資本的基礎上。它具有其他公司形式所不具備的優勢,一是可以吸收社會上的閑散資金,融資能力强,二是股份可以自由流動,較大程度上分散了投資人的投資風險。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比較,設立條件及程序更爲嚴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可分爲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募集設立可通過向社會公衆發行股份而募集到更多的資金,其設立程序比發起設立更爲嚴格。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基本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也稱創立人,是指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幷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發起人的主要職責就是通過自身的積極行爲,依照法定程序創辦公司,幷使公司取得法人資格。發起人是設立公司的民事權利主體。 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的要求有:

    (1)發起人的範圍。我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包括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

    (2)發起人的資格。我國規定了只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含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才能充當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3)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 5 人以上爲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爲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 5 人。

    (4)發起人的出資。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既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務、工業産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爲出資的實物、工業産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産,幷折合爲股份。發起人以工業産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資本的 20

    (5)認購股份,繳足股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産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法其財産權的轉移手續。

    (6)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幷報送下列主要文件: 批准設立公司的文件; 公司章程; 經營估算書;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招股說明書; 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7)召開創立大會。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在 30 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起人應在創立大會召開 15 天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發起人所繳納的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决議不設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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