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香港居民臨時在內地從事會計、法律、管理諮詢、會展、運輸、承包工程等業務的稅務處理
香港企業通過雇員或者雇傭的其他人員,在內地爲同一個項目或者相關聯的項目提供的勞務,包括諮詢勞務,僅以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爲限構成常設機構。構成常設機構的,利潤屬於來源於內地,內地就利潤行使優先徵稅權,否則,利潤在香港徵稅;沒有構成常設機構,不徵收企業所得稅,但不影響按照有關稅法規定應徵收的企業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收,如在內地要徵收營業稅。
建築工地或建築、裝配、安裝工程或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建築工地,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僅以該工地、工程或活動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爲限構成常設機構。
1、"建築工地或建築、裝配、安裝工程",指建造房屋、修路、建橋、安裝水管、鋪設管道和挖掘工程等,包括同一企業承包的附屬於建築項目的勘探、設計活動。
2、確定工地、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管理活動的起止日期,按照爲實施上述活動所簽訂的合同,從實施合同(包括所有的準備活動,如在工地建立籌建外)之日起,至作業(包括試運轉作業)全部結束交付使用之日止進行計算,凡連續6個月(不含6個月,跨年度的應連續計算)以上的,即爲該企業在內地設有常設機構,按照內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徵收企業所得稅,連續爲期在6個月以內的,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3、香港居民在內地一個工地或同一工程連續承包兩個及兩個以上作業項目,應從第一個項目作業開始至最後完成的作業項目止計算其在內地進行工程作業的連續日期,不以每個工程作業項目分別計算。所謂爲一個工地或同一工程連續承包兩個及兩個以上作業項目,是指在商務關係和地理上構成同一整體的幾個合同項目,不包括該企業承包的或者是以前承包的與本工地或工程沒有關聯的其他作業項目。
4、對工地、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開始計算其連續日期以後,因故(如設備、材料未運到或季節氣候等原因)中途停頓作業,但所承包工程作業項目幷未終止或結束,人員和設備物資也未全部撤出,應持續計算其連續日期。
5、如果香港企業將其在內地承包工程作業的一部分轉包給其他企業,如果分包商實施合同的日期在前,可自分包商開始實施合同之日起計算該企業承包工程作業的連續日期。但不影響對分包商就其所承包的工程作業單獨計算徵稅。
海運、空運和陸運
1、香港企業在內地以船舶、飛機或陸運車輛經營運輸業務(不包括僅在內地各地之間以船舶、飛機或陸運車輛經營的運輸)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潤,在內地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2、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所取得的所得的範圍包括以船舶、飛機或陸運車輛經營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所得,也包括企業從事附屬於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所得。歸屬於國際運輸業務的所得包括:
① 以濕租形式出租船舶或飛機取得的租賃所得。
② 一方從事國際運輸的企業將貨物直接運送至另一方的收貨人所包括的另一方的境內運輸所得。
③ 爲其他企業代售客票取得的所得。
④ 從市區至機場運送旅客取得的所得。
⑤ 往來於機場或碼頭至貨倉或收貨之間的車輛運輸所得。
⑥ 以船舶、飛機或陸運車輛從事國際運輸的企業由於集裝箱的使用、維修或者附營或臨時性經營集裝箱租賃取得的所得。
⑦ 企業僅爲其承運旅客提供中轉住宿旅館所取得的包含在客票收入中的所得。
⑧ 非專門從事國際海運、空運或陸運業務的企業,以其本企業所擁有的船舶、飛機或陸運車輛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所取得的所得。
3、兩地間通過簽訂聯營公司或類似的定有分成比例條款的協議來分配合營收入和利潤,對香港居民取得的國際運輸收入,也同樣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但對於根據內地法律規定已構成內地居民法人的兩地合作企業從事跨境運輸取得的收入、利潤,應在內地徵稅。
諮詢勞務
香港法人居民通過雇員或者雇傭的其他人員,在內地爲同一個項目或者相關聯的項目提供的勞務,包括諮詢勞務,僅以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爲限構成常設機構。
個人勞務
1、獨立個人勞務
香港居民由於專業性勞務或者其它獨立性活動取得的所得,應僅在香港徵稅。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內地稅務機關可以徵稅:
(1)在內地爲從事上述活動設有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這種情况下,內地稅務機關可以僅對屬於該固定基地的所得徵稅。
(2)在有關歷年中(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在這種情况下,內地稅務機關可以僅對其在內地進行活動取得的所得徵稅。
(3)"專業性勞務"一語特別包括獨立的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活動,以及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師和會計師的獨立活動。
2、非獨立個人勞務
(1)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是指因受雇(在香港有固定雇主)在內地從事有關勞務而取得的薪金、工資和其他類似報酬。
(2)滿足下列三個條件之一的,內地稅務機關有權徵稅:
① 在有關歷年中(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一百八十三天。
② 該報酬由內地的居民雇主支付或代表該雇主支付。
③ 該項報酬由雇主設在內地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負擔。
(3)香港居民在內地從事受雇的活動取得的報酬,同時具有以下三個條件的,應僅在香港徵稅:
① 收款人在有關歷年中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
② 該項報酬由幷非內地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該雇主支付;
③ 該項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內地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