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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相關業務的主要稅收優惠規定

CEPA相關業務的主要稅收優惠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優惠

一、限定行業、項目、區域實行减低稅率徵稅的規定

1.减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適用範圍
(1)設在深圳、珠海、汕頭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
(2)在深圳、珠海、汕頭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産、經營的外國企業。
(3)設在經國務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
(4)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5)設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的被認定爲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6)在深圳、珠海、汕頭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 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外資財務公司、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上述所稱"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地區"是指除經濟特區外,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地區。
(7)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從事下列項目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可减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①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②外商投資在3 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③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
上述所說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下同):①機械製造、電子工業;②能源工業(不含開采石油、天然氣);③冶金、化學、包裝工業;④輕工、紡織、製藥工業;⑤醫療器械、製藥工業;⑥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⑦建築業;⑧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⑨直接爲生産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産業信息諮詢和生産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⑩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2.减按24% 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適用範圍
1、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
2、設在國家旅游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
3、設在沿邊開放市縣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

二、限定行業、項目實行定期减免稅的規定

1.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10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减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上述所說的開始獲利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産經營後,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以彌補虧損後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爲開始獲利年度(下同)。
2.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2年免、3年减半徵收所得稅待遇期滿後,在以後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减征 15% ∼ 30% 的企業所得稅。
3.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 000 000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4.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金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 000 000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5.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爲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6.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减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爲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减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間接投資的减免稅規定

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
2.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
3.爲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畜牧業生産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减按10% 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

四、再投資退稅的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注册資本,或者作爲資本投資開辦新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方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以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 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2.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先進技術企業,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3.再投資退稅的退稅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退稅額=再投資額 ÷(1-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退稅率

五、購買國産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産設備,凡符合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中規定的鼓勵項目和限制乙類項目的,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産設備投資的40% 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後年度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稅法和全國人大、國務院頒布的法規、條例規定享受統一减免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免稅期間可適當延長延續抵免期限,但延續抵免期限最長不超過7年。

對上述企業爲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産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産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强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等目的,采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産工藝條件進行改造而在投資總額以外購買的國産設備,其購買國産設備投資的40%,也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六、 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的優惠

凡從事國務院批准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原合同投資的基礎上追加投資,符合下列規定條件之一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减免優惠:
(1)追加形成的新增注册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
(2)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册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注册資本50%的。

七、 地方所得稅的减免規定

地方所得稅的優惠,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况自行决定。

香港官塘巧明街111號富利廣場803室 電話:+852 23411444 傳真:+852 23411414
深圳辦事處 電話:+86 (0755) 82684480 82684483 82684484 82684485 傳真:+86 (0755)82684481
上海辦事處 電話:+86 (021) 64394114  64397310 傳真:+86 (021) 6439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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