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與稅收 - 旅游服務
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形式在內地從事旅游和與旅游相關的服務涉及的主要稅種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由于在本服務類型中,香港服務提供者爲企業法人,因此不涉及個人所得稅。主要稅收規定如下:
增值稅:
香港服務提供者從事貨物銷售的銷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徵收征增值稅。
消費稅:
娛樂業、飲食業自製啤酒,按單位稅額250元/噸計算徵收消費稅。香港服務提供者從事金銀首飾、鑽石零售業務的,按其銷售收入的5%計算徵收消費稅。
營業稅:
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形式在內地從事旅游和與旅游相關的服務屬"服務業"稅目中的"旅游業",按其營業額以5%的稅率計算徵收營業稅。
所得稅:
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形式在內地從事旅游和與旅游相關的服務所取得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外資企業所得稅。
印花稅:
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形式在內地從事旅游和與旅游相關的服務時所書立、使用、領受的經濟合同、營業帳薄、權利、許可證照等徵收印花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