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與稅收 - 分銷服務相關之稅種
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或合作設立的從事分銷服務(包括傭金代理服務、批發服務、零售服務及特許經營)的企業涉及的主要稅種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主要稅收規定如下:
增值稅:
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或合作設立的從事分銷服務的企業從事貨物銷售業務(包括批發、零售),按規定計算徵收增值稅。
消費稅:
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或合作設立的從事分銷服務的企業如果從事金銀首飾、鑽石零售業務的,按其銷售收入的5%計算徵收消費稅。
營業稅:
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或合作設立的從事分銷服務的企業如果從事傭金代理服務(含外貿公司代理出口傭金)屬"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 ,就其取得的營業收入按5%的稅率計算徵收營業稅。如果從事特許權轉讓屬轉讓無形資産稅目,就其取得的轉讓收入按5%的稅率計算徵收營業稅。
所得稅:
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或合作設立的從事分銷服務的企業從事分銷服務所取得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外資企業所得稅。
印花稅:
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或合作設立的從事分銷服務的企業從事分銷服務時所書立、使用、領受的經濟合同、營業帳薄、權利、許可證照等徵收印花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