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地與香港簽定更緊密經貿安排的目標和內容
CEPA爲香港和內地的經貿合作,制定了一份路綫圖和制度框架,提升香港作爲主要商貿服務平臺的地位。
根據《安排》,內地將分階段對原産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綜合第一和第二階段的開放協定,2005年1月1日以後,內地對原産香港實施零關稅的産品共1,087項(按內地2004年稅則號列)。此外,香港的生産企業每年1至3月可向香港工業貿易署提出新增其他可享受零關稅的貨物的申請。經香港與內地有關部門確認及磋商後,內地在當年12月1日前公布翌年實行零關稅的産品清單及其原産地標準。
在《安排》下,“原産香港”産品是指完全在香港獲得的産品(主要是礦産品和漁農産品),或在香港進行實質性加工的工業産品。而“實質性加工”的認定標準主要是特定的“製造或加工工序”、四位數級的“稅號改變”、和大于或等于30%增值的“從價百分比”。《安排》下實施零關稅的工業産品會因應其製造原理采用不同的認定標準。值得注意的是,采用“從價百分比”爲認定標準的産品,其産品開發支出亦會包括在計算增值百分比的公式內,這將有利香港工業發展走向原創和技術開發。
貨物易自由化
根據《安排》,內地將分階段對原産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綜合第一和第二階段的開放協定,2005年1月1日以後,內地對原産香港實施零關稅的産品共1,087項(按內地2004年稅則號列)。此外,香港的生産企業每年1至3月可向香港工業貿易署提出新增其他可享受零關稅的貨物的申請。經香港與內地有關部門確認及磋商後,內地在當年12月1日前公布翌年實行零關稅的産品清單及其原産地標準。
在《安排》下,“原産香港”産品是指完全在香港獲得的産品(主要是礦産品和漁農産品),或在香港進行實質性加工的工業産品。而“實質性加工”的認定標準主要是特定的“製造或加工工序”、四位數級的“稅號改變”、和大于或等于30%增值的“從價百分比”。《安排》下實施零關稅的工業産品會因應其製造原理采用不同的認定標準。值得注意的是,采用“從價百分比”爲認定標準的産品,其産品開發支出亦會包括在計算增值百分比的公式內,這將有利香港工業發展走向原創和技術開發。
服務貿易自由化
(1) 內地市場准入
根據《安排》第一及第二階段開放,有26個服務行業的香港公司將可更容易進入內地市場,幷可在三大方面受惠:
* 除個別行業外,香港服務企業可即時以獨資形式,進入國內市場。
* 香港中小型服務企業在內地降低資産、資本、營業額及營運等要求的前提下,于市場准入方面更加方便。
* 香港服務業的專業人員有更多機會在內地執業。
服務企業若要享受《安排》的優惠待遇,不論其投資者屬何國籍,必須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幷符合以下條件:
* 必須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例註冊成立;企業在香港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應包含其擬在內地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
* 必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 對大多數服務行業來說,企業必須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最少3年,而建築及房地産、銀行和保險業則爲5年。
* 企業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規模幷無最低要求,不過,企業必須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該業務場所的規模必須與其業務範圍和規模相符。
* 企業在香港雇用的員工,其中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持單程證來香港定居的內地人士,必須占其員工總數的50%或以上。
外來公司如在《安排》生效日(2003年6月29日)後以收購或兼幷方式取得香港公司的控股權後一年,即可被視爲等同香港公司。
(2) 金融合作
根據《安排》,內地和香港將采取下列措施,進一步加强在銀行、證券和保險領域的合作:
* 內地支援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及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將其國際資金外匯交易中心移至香港;
* 支援內地銀行在香港以收購方式發展網路和業務活動;
* 內地在金融改革、重組和發展中支援充分利用和發揮香港金融仲介機構的作用;
* 雙方加强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和資訊共用;
* 內地支援符合條件的內地保險企業以及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其他企業到香港上市。
(3) 自由行
《安排》在旅游合作方面提出允許廣東省境內的居民個人赴港旅游(自由行)。自由行從2003年7月率先在東莞、中山、江門和佛山4個廣東城市實施,至2004年7月已推展至廣東全省、北京、上海、和江蘇、浙江、福建3省內9個城市。
(4) 專業人員資格互認
《安排》爲內地和香港建立機制,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研究、協商和制訂相互承認專業人員資格的具體辦法,推動彼此之間的專業技術人才交流。
貿易投資便利化
貿易投資便利化目的爲促進內地與香港彼此間的貿易、投資和産業合作,爲兩地間的人流、物流、資金流、資訊流提供更有效率、更高透明度的措施與合作。在《安排》下,雙方將在以下領域加强合作:
* 貿易投資促進
* 通關便利化
* 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
* 電子商務
* 法律法規透明度
* 中小企業合作
* 中醫藥産業合作
內地企業赴香港投資最新規定
爲落實《安排》和進一步鼓勵和支援內地企業赴香港投資發展,國家商務部與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在2004年8月聯合制定了《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 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使內地企業來香港投資的政策更透明和清晰,而且把審批手續大爲簡化。
根據該規定,內地鼓勵和支援內地各種所有制企業在香港投資開辦企業。內地企業可在香港投資開辦具有法人資格的貿易、工程承包、勞務合作、生産製造、交通運輸、旅游、服務、研發、投資、科技等企業,以及內地企業在港澳地區或其他國家、地區設立的企業在香港投資開辦企業。投資的方式包括:新設(包括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幷、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
國家商務部是核准內地企業來香港投資開辦企業(金融類除外)的實施機關。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本地區企業赴香港投資開辦企業進行初步審查或核准。核准時,如有必要,應事先徵求國務院港澳辦、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意見。對企業申請進行核准的標準:
* 是否有利于內地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
* 是否有利于香港的繁榮穩定;
* 是否能够發揮香港的有利條件,擴大對外貿易和引進資金、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
* 是否有利于加强內地與香港的經濟技術合作。
內地企業來香港開辦企業的核准程式:
* 地方企業在香港投資開辦企業爲從事境外間接上市、開展投資性業務在香港投資開辦的企業由商務部核准,其餘由商務部委托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
* 須經商務部核准的,由地方企業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後,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上報國家商務部。
* 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的,核准機關在接到地方企業的申請材料後,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受理後,須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 地方企業的申請獲得核准後,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代發《內地企業赴港澳地區投資批准證書》。
* 企業獲得核准後,須憑批准證書和核准文件辦理外匯、銀行、海關、外事等相關事宜;幷按有關規定報送統計資料、參加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和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
來香港投資開辦企業的內地企業應向主管部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 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開辦企業的名稱、註冊資本、投資金額、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組織形式、股權結構及人員構成等);
* 擬投資開辦企業的章程,相關協定或合同;
* 內地企業營業執照及法律法規要求具備的相關資格或資質證明;
* 外匯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批復(需以外匯出資的);
* 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