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商在香港七:明晰公正的法律保障
香港法制的精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香港的法律制度建基于法治及司法獨立的精神《基本法》爲香港訂下憲制的框架。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爲依歸,幷由本地法例加以補充,與中國內地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
基本法
《基本法》規定,香港原有的法律,全部均予以保留,唯與《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除外。除《基本法》附件三所列與國防及外交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外,中國內地法律幷不適用于香港。
《基本法》詳列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自由和義務,包括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居民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遷徙、信仰、宗教和婚姻自由。
《基本法》第九條規定,香港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作爲正式語文。
立法機關
香港采用行政主導的體制,主要由行政部門制訂有關法案,幷提交立法會投票通過。立法會由選舉産生,議員部分由地方選區選出,部分由包括工商界的功能界別選出。立法會通過的法例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立法會産生的具體辦法以及法案和議案的表决程序,由《基本法》規定。
司法機構
香港法制奉行司法獨立的原則,司法人員在執行司法職務時不受政府的行政及立法機關影響。
香港法院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包括終審權。內地法院的判决對香港法院幷無約束力。此外,內地執法機關不得在香港行使權力。
1、 香港法院
香港的法院制度健全,不同法院有各自的司法管轄權。此外,香港也設有不同的審裁處,負責審理所管轄範圍的糾紛。香港的法院有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包括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審裁處、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和淫褻物品審裁處。
除了上述司法機構外,香港也有多個根據不同條例設立的審裁處,專責處理就有關條例所作的行政决定而提出的申訴。
2、 法律援助
凡符合資格申請法律援助的人士,均可獲法律援助署委派律師予以協助,收費視乎受助人的經濟狀况而定。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範圍包括在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以及終審法院進行的民事訴訟,此外,也包括部分審裁處的訴訟以及死因裁判法庭的一些案件。
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範圍包括在裁判法院進行的交付審判、在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的案件、就裁判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訴的案件,以及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案件。
3、 訴訟
進行民事訴訟主要是爲了保護和回收財産,以及强制履行義務。民事訴訟通常由個人(包括公司,下同)對其他個人提出民事訴訟,或由政府向個人提出,或個人向政府提出。刑事訴訟則是以香港政府名義提出,主要是爲了遏止罪案和懲治罪犯。
任何人士均可向法院和審裁處提出在其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訴訟。民事訴訟由原告對被告提出起訴,刑事訴訟則由政府負責檢控疑犯或被告。上訴方面,上訴人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針對答辯人的上訴。
根據法治精神,每宗案件必須在法庭進行聆訊,而法庭作出判决前,必須給予被告申辯的聆訊機會。訴訟雙方必須搜集證據以支持其論點。一般來說,提出控訴的一方有舉證責任。訴訟雙方傳召證人作供前,均可作開審陳辭。證人作供後,辯方可以盤問證人。辯方有權作結案陳辭,其後由控方作結案陳辭。假若需要進一步資料及/或證據,法庭可將案件押後,另訂日期再審。法庭可于聆訊完結後宣判,也可于日後以書面作出判决。
香港法制奉行司法獨立的原則,司法人員在執行司法職務時不受政府的行政及立法機關影響。
香港法院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包括終審權。內地法院的判决對香港法院幷無約束力。此外,內地執法機關不得在香港行使權力。
商業糾紛的解决方法
商業糾紛可以在法庭以外,采用其他方法解决,常見的方法有雙方進行協商、由第三者進行調解以及仲裁。
1、 協商
協商是解决糾紛最常用的方法。差不多所有糾紛均可用這種方法解决。在香港,由于訴訟費用高昂,而調解方法也涉及不少法律問題,因此很多商業糾紛均以協商的方式解决。
2、 調解和調停
調解和調停是由第三者協助雙方解决糾紛的方法。調停人無權强制雙方和解,其任務是打破僵局和鼓勵雙方達成和解。
3、 仲裁
在香港,仲裁是解决商業糾紛常用的方法。這種法律程序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員進行,所作出的裁决屬最終决定,對糾紛雙方均具約束力,只有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方可提出反對。仲裁程序受《仲裁條例》規管,該條例包含兩個明顯不同的制度,即本地制度以及國際制度。仲裁裁决具有與法庭判决相若的效力,可以强制執行。
知識産權
知識産權署的職責,包括就香港保護知識産權的政策及法例向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提供意見,屬下有商標註冊處、專利註冊處及外觀設計註冊處,幷通過公民教育提高公衆對保護知識産權的意識。
香港海關負責打擊侵犯知識産權的刑事活動,幷對有關侵犯商標和版權以及虛假商品說明的投訴進行調查。海關有權進行搜查和沒收侵權物品,幷與外地執法機關以及商標和版權所有人合作,共同打擊侵犯知識産權的活動。
1、 商標
商標是一個標志(標識),用以識別不同商戶的貨品和服務,其所有人可以爲商標註冊,也可以不註冊。香港的商標註冊制度與中國內地不同,已在國家商標局或世界其他地方註冊的商標,不會自動在香港得到保護。任何商標必須根據《商標條例》在香港註冊,方可獲得本港保護。
符合《商標條例》所訂準則的新商標,可以申請註冊。有關申請會于《香港知識産權公報》刊登,假若無人反對,便可正式註冊。
2、 專利
專利爲技術發明提供保護。香港根據《專利條例》設立獨立的專利制度,給予標準專利和短期專利。與商標一樣,香港的專利制度與中國內地不同,國家專利局給予的專利,不會自動在香港得到保護。然而,國家知識産權局于1997年6月27日之後公布的專利申請,可以作爲向香港專利註冊處申請標準專利的基礎。
在香港,標準專利的有效期最長達20年,但須每年續期1次。至于給予商業壽命較短的發明的短期專利,有效期最長爲8年,須4年續期1次。
3、 版權
《版權法》主要保護人類的創作産品。香港的《版權法》爲多個類別的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電影、電視廣播、有綫傳播節目,以及在因特網向公衆人士發放的作品,提供全面的保護。
作品所有人毋須辦理任何手續,也可在香港取得版權保護。世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在世界各地首次發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權保護。香港法例載有廣泛條文,對版權提供刑事和民事保護。
4、 外觀設計
香港設有獨立的外觀設計註冊處。紡織品圖案以及手錶、珠寶、玩具和流動電話等産品的外觀設計均可註冊。申請人可以直接向香港外觀設計註冊處申請註冊。香港的外觀設計註冊制度與中國內地不同,已在國家專利局或世界其他地方註冊的外觀設計必須在香港註冊,方能獲得本港保護。
註冊外觀設計保護的有效期最長爲25年。每5年續期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