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商在香港之三:聚資融匯的金融市場
外國企業,尤其是中國內地企業來香港,可直接使用香港國際化的金融平臺和多元化的金融産品和服務;利用香港龐大的資本市場,進一步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香港的外來投資
香港向來歡迎外來投資,同時奉行“國民待遇”的原則,對外商與本地公司給予同等待遇,幷實施少干預、少補貼的經濟政策。憑著這些因素,香港得以成爲全球主要的貿易及銀行服務中心之一。
外地機構、組織或個人在香港投資幷無任何限制,只有投資在受香港政府特別監管的行業如媒體及公共設施等除外。
外匯管理
香港的貨幣市場是全球最開放的市場之一,資金可自由流通及調度。因此,公司及金融機構在資金管理方面有極大的靈活性。
在外匯自由流通的政策下,香港能吸引大量離岸資金流入。相信將來香港政府亦不會改變現行的政策。
外幣
香港擁有一個成熟活躍的外匯市場,與海外金融中心保持密切的聯繫,確保外幣交易得以每天24小時在全球市場不停進行。企業可以在香港銀行開立多種貨幣帳戶,采用不同貨幣營運業務或進行投資。
金融市場
1、 銀行業
香港是世界上銀行機構最密集的城市之一。在全球百强銀行當中,有接近74家在香港設有業務。
2、 外匯市場
香港不設外匯管制,又位於有利時區,因此外匯市場發展成熟,交投活躍。
3、 貨幣市場
香港的貨幣市場主要包括銀行同業市場。貨幣市場以金融機構的批發活動最爲活躍。
4、 股票市場
香港的股票市場交易産品種類繁多,由普通股票以至期權、認股權證、單位信托基金和債券等,一應俱全。
5、 衍生工具市場
在香港期貨交易市場進行買賣的期貨及期權産品,包括指數及期貨期權、股票期權以及利率及定息産品等。此外,場外交易市場亦十分活躍,主要由專業機構營運操作,進行債券、利率和貨幣的掉期、遠期及期權交易。
6、 債務市場
香港的債務市場已發展成爲區內流動性最高的市場之一,進行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交易。
7、 保險市場
香港是認可單位信托基金及互惠基金等投資組合的管理活動地區中心。强制性公積金計劃爲香港帶來大量退休資産,進一步推動金融市場的發展。
銀行體系
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香港的銀行體系,確保以高度專業水平發揮中央銀行的功能及維持貨幣及銀行穩定,令香港市民及國際金融界對香港銀行體系保持信心。
香港的接受存款機構分爲三級,分別爲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此外,不少海外銀行亦有在香港設立代表辦事處。
香港銀行從事各類零售及批發銀行業務,包括接受存款、貿易融資、企業融資、財務活動、貴金屬買賣及證券交易等。
只有持牌銀行可辦理往來帳戶及接受任何數額和期限的存款。有限制牌照銀行主要從事商人銀行及資本市場活動。接受存款公司多由持牌銀行持有或與其他持牌銀行聯營,從事消費信貸等多樣活動。
銀行貸款及融資
企業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融資十分普遍。銀行爲企業提供各類貸款融資,以迎合其不同的業務需要。
* 設備貸款
* 透支
* 定期貸款
* 貿易融資
* 流動資金貸款
香港對銀行提供信貸融資幷無訂立任何準則,業界通常有自己的內部規則。假若申請貸款的企業是銀行現有客戶而雙方又建立有良好關係,銀行向企業提供融資時可能會豁免一些內部規則。
提供企業融資的銀行,在評估所涉風險時,會要求企業呈交業務計劃,內容包括評估該企業現時的業務情况、解釋管理計劃、說明該企業經營的市場環境,以及認定和評估風險。銀行亦需要瞭解該企業的背景、其市場和競爭對手、未來計劃,以及企業預計可取得的盈利水平和所需時間。大部分銀行都設有企業銀行服務中心,爲企業申請融資提供協助。
在香港上市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是一個獨立法定監管機構,負責執行監管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法規,以及促進證券和期貨市場的發展。在香港的監管架構內,證監會負責監理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和其全資附屬公司,即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和香港期貨交易所,以及3家認可的結算公司。
香港聯交所轄下的證券市場,設有主板及創業板兩個交易平臺。主板市場專供營業紀錄出現盈利的公司進行集資,創業板市場則爲各行各業及任何規模的創業公司提供集資機會。
有意在聯交所挂牌上市的公司必須向該所提出申請,申請在主板上市的程式及規定載於《上市規則-主板》第八章及第九章,而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程式及規定則載於《上市規則-創業板》第十一章及第十二章。
1、 主板 - 基本上市規定
(1)營業紀錄
不少於3個財政年度。
(2) 盈利規定
1) 盈利
* 在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期內,最近1年的盈利不少於2,000萬港元,而首兩年的盈利總和不少於3,000萬港元
* 上市時市值最少爲2億港元
2) 市值/收益
* 最近1個財政年度的收益最少爲5億港元
* 上市時市值最少爲40億港元
3) 市值/收益/現金流量
* 最近1個財政年度的收益最少爲5億港元
* 過去3個財政年度的現金流量合計最少爲1億港元
* 上市時市值最少爲20億港元
(3) 管理層、擁有權及控制權
必須至少在上市前3個年度內管理層維持不變及在最近1個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4) 最低公衆持股量
1) 上市時由公衆人士持有的股份市值最低爲5,000萬港元
2) 上市時由公衆人士持有的股份數量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最少25%
(5) 認可司法地區
香港、百慕達、開曼群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
2、 創業板 - 基本上市規定
(1) 營業紀綠
一般來說,在遞交上市申請日期之前最少24個月有活躍業務。
(2) 盈利規定
不設特別規定。
(3) 管理層及擁有權
在活躍業務紀錄期內,管理層及擁有權必須基本相同。
(4) 最低公衆持股量
1) 假若上市時的市值不超過40億港元,由公衆人士持有的股份市值最低爲3,000萬港元,或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25%,以較高者爲准;
2) 假若上市時的市值超過40億港元,由公衆人士持有的股份市值最低爲10億港元,或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20%,以較高者爲准。
(5) 認可司法地區
香港、百慕達、開曼群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
3、 申請程序及上市費用
申請人必須繳交上市費用,金額根據上市的股本證券的貨幣價值厘定。
(1) 申請人必須委任一名保薦人,負責遞交正式上市申請和所有證明文件,
幷就一切有關上市申請的事宜與聯交所聯繫;
(2) 申請人必須委任投資銀行、申報會計師及顧問等專業人士製備上市申請;
(3) 申請人必須向聯交所遞交上市申請表格、一切所需文件以及上市委員會聆訊上市申請的預計日期;
(4) 上市委員會將進行聆訊,幷發出最後上市批准。
4、 內地發行人
根據香港聯交所的《上市規則》,中國內地發行人申請在聯交所首次上市及持續挂牌必須符合一些額外規定。申請人必須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尋求該會批准在香港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