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關於商標與專利概述
商標
現行的德國商標法認爲,凡從事商品製造、加工或銷售的個人或法人團體, 如廠商、公司等均可在德國申請商標註冊。
外國人的商標在德國申請註冊,必須具備3個條件:
⑴該國對德國的商標給予如同本國商標同等程度的法律保護;
⑵指定德國代理人辦理在當地的註冊事務;
⑶除有特殊規定外,申請人須提供本國的註冊證明。
在初審公告刊登後3個月內,當事人可提出异議。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後,可在1年內提出上訴。
如申請人能證實他有合法利益需要,可以提出緊急註冊申請。被專利機構獲准緊急註冊的商標,可以不發公告而直接得註冊。然後將註冊在《商標公告》的Ⅰ、Ⅱ部刊登。3個月內,如有人提出异議幷得到專利機構支持,則該註冊將被撤銷。
從申請之日起,註冊有效期爲10年,續展註冊每次均爲10年。 但續展費需在期滿前一年到期滿後2個月內支付,逾期交款須再交罰款。
年提交的委托書和本國註冊證書,不需要經過公證。
兩德統一後,原民主德國的發明與專利局解散,原聯邦德國的專利局業務範圍擴大到東柏林和原民主德國管轄地區,成爲主管統一後整個德國的工業産權保護事務的中央機關。原聯邦德國專利局柏林分局改爲德國專利局第五部。目前該部下設4個處,即專利審查處、文獻信息處、法律事務處和行政處。
凡1990年10月3日在前兩個德國提出的申請和已獲註冊保護的商標,按統一前的標準不變,即以前在原聯邦德國專利局提出的申請和獲得的保護維持在過去的聯邦德國保護區內。在原民主德國專利局的申請和註冊所獲得的保護維持在原明主德國的保護區內,幷繼續按過去的法規處理。是否有可能將1990年10月3日以前提出的申請和保護的範圍作相互的延伸,在德國統一起來,尚待德國的立法機構作出新的决定。但現在的德國聯邦專利法院有權判决原民主德國的申請無效;也可對原民主德國的專利局尚未結案的申訴程序作出裁决。
專利
德國現行專利法頒布于1968年,以後又經過多次修改。 其特點主要在于采用早期公開與延遲審查相結合的制度。
德國專利法的內容大致包括如下各點:
1.早期公開、延遲審期制。專利法規定,專利自申請之日起18個月後,由專利局將專利申請公開,出版公開說明書;自申請之日起,專利申請人在7年內隨時可提出實質性審查申請,如在規定期間內不提出實質性審查申請,則視爲專利申請人自動撤銷專利申請。專利申請經審查合格,即出版展出說明書。展出說明書一般展出3個月,如無人提出异議,專利局即批准專利。如有第三方提出异議,專利局則進行再審理幷做出裁决。專利獲批准後出版的說明書叫做專利說明書。
2.專利法只保護專利發明,地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則由另外的專項法律予以保護。
3.實行嚴格的審查制度。從專利申請18個月後的早期公開開始,直至專利局批准專利爲止的整個過程,任何人均可對某項專利申請是否可以取得專利權發表意見。在早期公開後的7年內,任何第三人均有權提出實質性審查請求。
4.專利法規定,專利有效期爲20年,自發明申請提出的第二天起計算。
5.專利法規定,凡涉及國防機密的發明,可授予保密專利,即秘密專利。專利權人有權向主管當局索取相應的補償。是否授予秘密專利,由聯邦主管機構决定。
6.專利法設有强制許可條款。國家出于維護公衆利益或國家安全的目的,可采取强制許可實施專利技術,但專利權人有權向政府索取適當的補償。
7.專利法規定,如一項發明的效用是改進或進一步發展申請人已獲得的專權保護的另一項發明,他可就此申請增補專利。增補專利保護期爲基本專利未届滿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