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註冊指南之二:香港公司主要特色
一、香港公司的名稱
無論是註冊成立新公司或現有公司更改名稱,擬使用之名稱必需爲獨一無二,且不會與其它公司的名稱産生衝突;而對公司名稱的某些用字亦有所限制,例如「銀行」或「信托」。公司名稱可以是英文或英文連同中文名稱。英文名稱必需以「Limited」一詞作結束語,而中文名稱則必需以「有限公司」一詞作結束語。
此外,亦可使用與有限公司名稱不同的貿易名稱,但必需小心,以免該貿易名稱與現有的註冊名稱出現衝突。公司信箋的信頭及其它發放予公衆的數據亦應印上貿易名稱。藉使用有不同貿易名稱的空殼公司,公司可實時開業,幷可於其後更改公司的正式名稱。服務商標亦可於香港註冊。
擬註冊之公司名稱一般不需要經政府預先審核或批准,同時也不能預留公司名稱。因此,註冊前必須到公司註冊處查索擬註冊名稱是否可用。
商會、特許、合作社、地下鐵、儲蓄、信托、保險、再保險、基金管理和銀行等字眼需要得到香港公司註冊處或者是其他有關監管部門的批准。
二、香港公司的董事人數和資格
每家香港公司必須委任最少一名董事,該名董事可以是任何國籍之人士或於任何國家或地區註冊成立之公司。董事之資料必需於公司註冊處存檔。該等資料是公開及可供公衆查搜的。如需保密,可采用代理董事。
在香港,委任代理人出任本地私人公司董事亦十分普遍。尤以當主事人爲海外人士爲然。董事的職責列載於各公司的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而董事亦需直接承擔公司條例及英國公司法一般條文的法律責任及其它責任。如有需要,啓源商務諮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公司或值得信賴的個人可供出任公司董事。
三、香港公司的股東人數和資格
每家香港公司必須最少有一名股東,可以是任何國際之人士或於任何國家或地區註冊之法人。股東之資料必需於香港公司註冊處存檔。該等資料是公開及可供公衆查搜的。如需保密,可采用代理股東。
在香港,股東是代理人亦十分普遍。爲保護實益股東的利益,需編制一份簡單的信托聲明,幷經簽署、繳納印花稅,幷連同股票(以代理人的名義)及經由代理人填妥的空白過戶表格交付予實益擁有人保管, 因此,實益擁有人可隨時控制該公司。代理人股東的身份登錄於公開記錄,幷可於香港公司註冊處查閱。如有需要,啓源商務諮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公司或值得信賴的個人可供出任公司股東。
四、公司秘書
每間公司需有一名秘書,秘書可以是個人或公司。如公司秘書是自然人,該人必需是香港居民。如公司秘書是法人,該法人必需是於香港註冊成立之公司或於香港有經營地址之法人。公司秘書負責向公註冊處定期提交申報表,存置法定的公司賬册及記錄,召開股東大會等。(公司秘書之權責)。
五、註冊地址
每家公司都必須有一位於香港之地址作爲公司的註冊地址,以便於政府的書信往來或法律文書的送達。
六、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每一間公司都必須具備包括“章程大綢”和“章程細則”在內的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章程大綱中應注明公司名稱,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註冊股本以及其股東的有限責任。章程細則中應列明管理公司的各項規定,包括召開股東與董事會議的程序以及對股票發售和轉讓的各項限制措施。請按此參閱公司章程大綱和細則之樣本。
七、名義資本和實際資本
沒有最高或最低註冊資本的限制。但是,大部分私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標準名義資本爲港幣一萬元,劃分爲1股,每股1元。最少實際(發行)資本爲港幣1元,註冊時或每次增加註冊資本時,公司需繳納等同於所增加註冊資本的0.1%的資本稅給香港政府。註冊資本無須到位。
香港公司可以發行普通股、優先股、可回購股、不具備投票權之股份。不記名股票
公司不可以發行不記名股票(不記名股份之定義)。
八、公司註冊文件之語言
於香港註冊公司,發起人(即股东)有權决定以中文或者英文編制註冊文件。
九、披露最終權益人之資料
不需要。代理股東和代理董事的運用極爲普遍(代理懂事和代理股東之定義)。采用代理股東和代理董事時,公司不必披露最終權益人的身份。
相關資料:
香港公司註冊套裝(基本註冊套裝,客戶自己提供公司秘書和註冊地址)
香港公司註冊套裝(完整註冊套裝,啓源提供公司秘書和註冊地址)
全新香港公司註冊程序(委托啓源代理註冊)
空殼香港公司購買程序(委托啓源代理註冊、向啓源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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