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即五人以上,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少於五人,但應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即一般為人民幣一千萬元;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採取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兩種方法:
(一)發起設立
發起設立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其主要程序是:
(1)發起人以書面認定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立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2)發起人交付全部出資後,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
(3)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設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4)公司登記機關自接到設立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對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否則不予登記。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後應予公告。
(二)募集設立
募集設立指由發行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其主要程序是:
(1)發起人認購不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的股份;
(2)擬定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由發起人擬定,應載明:
(a)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b)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c)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d)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e)本次招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等事項,並附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
(3)簽訂承銷協議
發起人與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議。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承銷協議應載明下列事項:
(a)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b)承銷方式;
(c)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
(d)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e)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f)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g)違約責任;
(h)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4)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發起人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5) 招股申請與審批
發起人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招股申請,並報送下列主要文件:
(a)批准設立公司的文件;
(b)公司章程;
(c)經營估算書;
(d)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e)招股說明書;
(f)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g)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招股申請,予以批准;並根據國務院的有關特別規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公開招股。
(6)招股
招股申請經回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後,發起人可開始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股份。具體做法是:
(a)公告招股說明書;
(b)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載明《公司法》規定的招股說明書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
(c)
繳納股款。股份應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認股人按所認股數向代收股款的銀行繳納股款。銀行按代收股款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並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d)驗資。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7)召開創立大會
發起人應在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的三十日內,主持召開由認股人組成的公司創立大會。發起人應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8)登記與公告
公司董事會應在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公司章程、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驗資證明、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姓名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住所等文件,申請投立登記。
公司登記機關自接到設立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者,予以登記。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後,應予公告。
公司經登記成立後,應將募集股份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備案。
(9)設立分公司
設立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就所設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的,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後領取營業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