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常駐中國代表處首席代表權責簡介
外國公司常駐中國代表處首席代表及雇員
一、外國公司常駐中國代表處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Chief Representative)
1、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的委任
外國公司常駐中國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由派處公司委任,代表派處公司管理代表處。派出公司可以隨時變更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
2、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國籍限制
中國的法律對外國公司常駐中國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的國籍並沒有作處任何限制。也就是說,任何國家的居民都可以出任代表處的首席代表或一般代表一職。並且,該首席代表或一般代表不必長期居住於中國大陸。
3、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的人數限制
外國公司申請於中國開設代表處時,必須委任一個首席代表。同時,也可以委任一個或多個的一般代表。
4、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的權責
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處的首席代表是代表處的負責人。但是,中國法律並未對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權限作出明確規定。由於中國法律無明確規定,對於首席代表或代表簽署的文件是否對外國企業具有約束力尚無定論。
進一步而言,如果第三方就首席代表或代表所作的超出其權限的行為而向外國企業提出索賠或要求,中國法律未規定該外國企業是否可以以外國企業辦事處首席代表的行為超越了其權限範圍而對抗第三人。因此,為了在實踐操作中避免出現問題,外國企業在設立辦事處時,對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從而限制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行為可能產生的約束外國企業的效力。
二、雇傭人員
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處不能直接聘用中國工作人員,而是要委託當地的外事服務或政府指定的單位辦理中國工作人員的聘用手續。上述外事服務公司,與中國個人簽訂雇傭合同,負責管理職工個人的檔案,發放工資並提供退休、保險、醫療等各種服務。外事服務公司將這些中國職工外派到辦事處工作,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該外事服務公司簽訂一份服務合同。因此,從法律意義上講,辦事處的中國雇員與辦事處之間並無直接的雇傭關系,它們之間是一種勞務關系,外事服務公司與中國雇員之間的關係才是雇傭關係。
因為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處不是其中國工作人員的雇主,代表處無法定義務必須遵守中國勞動法關於雇主和雇員之間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在實踐中,雖然辦事處往往把自己視為是中國雇員的雇主,而盡量遵守中國勞動法的各種規定,但是,由於代表處地位的特殊性,代表處沒有能力和資格提供某些勞動法規定的雇主的強制性義務。如養老保險,中國不允許辦事處為其中國雇員購買,只能由外事服務公司提供。
通常,外事服務公司向辦事處收取一定的服務費,而外事服務公司將該費用的一部分支付給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處的雇員作為工資,其他一部分用於支付各種社會保險等福利,然後將剩餘部分作為外事服務公司的利潤。作為辦事處的雇員,其從外事服務公司得到的報酬較少,因此代表處往往另行直接支付給其雇員津貼,以達到雇員和代表處之間商談的工資標准。
這種制度目前正在發生變化,許多外事服務公司已開始採取靈活的態度,例如它們願意只向辦事處收取最低的人頭費,該費用中不包括雇員的任何工資和社會福利,這樣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減輕代表處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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