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維護指南之十:申領和更換商業登記證
一、一般資料
根據香港《 商業登記條例 》的規定,凡經營任何業務 # 的人士,必須在業務開始後的一個月內向稅務局轄下的 商業登記署 辦理其業務的『商業登記證』。違例者可被判罰款及入獄。
# 「業務」指為了圖利而從事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務、工藝、專業、職業或其他活動,同時亦指一所會社。
二、如何申請商業登記證
獨資或合夥經營的新業務
獨資或合夥經營的新業務,必須於開業日期起計1個月內向商業登記署登記。如屬獨資經營,應填寫申請表格第1(a)號,屬合夥經營,則填寫申請表格第1(c)號。須填寫這些表格一份,並連同 獨資東主 或所有合夥人的香港身分證或護照影印本一併遞交。
如獨資東主(或合夥業務中的所有合夥人)並非本港居民,便須委託一名香港居民作為代理人,負責商業登記事宜,並提交一份委託書及代理人的香港身分證影印本。委託書的內容,應敘明代理人的姓名,香港身分證號碼及住址。代理人並須在 商業登記申請書 上加上簽名。
由有限公司經營的新業務
在申請商業登記證前,一間有限公司必須首先在設於金鐘道政府合署的 公司註冊處 註冊。申請應于註冊成立為 有限公司 或於 公司註冊處 註冊日期起計1個月內提出,填妥申請表格第1(b)號一份,連同一份 註冊公司證明書 或由公司註冊處所簽發的一份海外公司註冊證明書影印本一併遞交。
海外公司
一間海外公司,如在 公司註冊處 註冊的程式辦妥前已開始在港經營業務,亦可在上述開業日期起計1個月內申請商業登記。在這情況下,有關公司應填妥申請表格第1(b)號一份,連同 海外註冊證明書 (或同等效力文件)的副本,以及在原文非屬中文或英文的情況下,一份中文或英文譯本的經核證副本一併遞交。
開設分行
經營業務人士須在一家分行開設日期起計1個月內向商業登記署申請登記,填妥申請表格第1(d)號一份。
複業
如你希望恢復經營一間先前已經停業的獨資或合夥經營業務,你必須於上述業務複業日期起計1個月內重新申請商業登記。
即時繳費
申請商業登記人士,必須在遞交申請表格時一併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征費。倘若以郵寄方式申請,申請人必須將支票連同申請表格一併寄回商業登記署。支票收款人應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如親身到商業登記署辦理,則須即時繳費。即使申請人亦同時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9條申請豁免繳納商業登記費及征費,亦須即時繳付有關費用。倘若豁免獲得批准,所繳費用將獲發還。
根據 財政司司長 在1999至2000年度財政預算案內的建議,經營業務人士由本年四月一日起,可選擇要求商業登記署簽發出三年有效期的商業登記證。選擇手續非常簡單(請參閱下段)。經營人士一經提出選擇,該選擇將持續有效,直至他另行以書面形式撤銷選擇為止。凡經營一個或以上分行的業務,選擇將同時適用於總行及所有(新、舊)分行。
現有業務及新登記業務提出選擇的時限及方式,是有所不同。現有業務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局長。為利便經營業務人士提出選擇,商業登記署已印備選擇表格派發。現有業務的經營人士,可于四月一日後隨時提出選擇。不過,為確保下一張證書能以三年有效期的形式發出,經營人士須于現有登記證到期的一個月前提出選擇。舉例,如現有的商業登記證將於五月十五日到期,證書持有人須於四月十五日以前提出選擇。
至於新登記的業務,如該業務是于本年四月一日或以後開業,則應在商業登記申請書上提出是項選擇,但有關商業登記申請必須是在業務開業後的一年內提出。
三、換領商業登記證
對於已登記的業務,商業登記署會在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約1個月發出 商業登記繳款通知書 。經付款後,該繳款通知書便會成為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如你收不到該繳款通知書,你應在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後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 香港稅務局局長 。
如在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後仍收不到或遺失了商業登記繳款通知書,你可以親身或以郵遞方式換領 商業登記證 。
四、有效的商業登記證
繳款通知書上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征費一經繳付,本署便會在通知書上打上機印以示金額收訖,而該通知書便成為有效的 商業登記證 。該登記證的有效期已注明在證內。
五、展示商業登記證
經營業務人士須將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展示於營業處當眼的地方,以便有關當局人員隨時查閱。
六、商業登記以外的應注意事項
商業登記署就任何業務發出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並不表示該等業務已符合其他有關法例的規定。辦理商業登記的申請人,除辦理商業登記外,應注意經營某些行業尚須申請其他種類的牌照或經營者須具有認可專業資格。
更改業務地址或註冊辦事處地址
如你的 業務地址 或註冊辦事處地址已經更改,你應於更改後的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清楚書明你的商業登記號碼、業務名稱、新舊業務地址或註冊辦事處地址及更改日期等。另外,你亦可填妥遞交IRC表格第3111A號,並將原本的商業登記證交回以供修訂。經修訂後的商業登記證將會寄回給你。
更改業務名稱
如你的 業務名稱 已經更改,你應於更改後的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清楚書明你的商業登記號碼、新舊業務名稱、業務地址及更改日期等。另外,你亦可填妥遞交IRC表格第3110A號。如屬法團,應一併遞交由公司註冊處就是項更改名稱所簽發的 註冊證明書 副本。原本的商業登記證亦須一併交回以供修訂。經修訂後的商業登記證將寄回給你。
合夥人的加入或退出
任何 (合夥公司的)合夥人 的加入或退出,必須於更替後的1個月內通知 商業登記署 。通知須用IRBR表格第64號填寫,由有關之更替合夥人及現有合夥人一同簽署,另外並須遞交新加入合夥人的香港身分證影印本。
更改業務性質
如業務性質有任何更改,你須於更改後的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 商業登記署 ,清楚書明商業登記號碼、業務名稱、地址及業務性質更改的日期和詳情等。原本的商業登記證亦須隨函一併寄給商業登記處以供修訂,經修訂後的商業登記證將寄回給你。
七、取消商業登記
任何人士如果想結束其所經營的業務或結束任何分行業務,均須於結業日期起計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 商業登記署 ,並于信中清楚書明其所經營業務的商業登記號碼、名稱、地址和結業日期。並且,必需於信中告知 香港稅務局 其結束營業後的通訊地址和聯絡電話號碼。申請結業人士可以把填妥的指定的申請結業表格郵寄或親自交回 商業登記署 。
八、申請商業登記文件
申請商業登記冊內資料的摘錄
商業登記署為每間于香港登記成立的公司編制了一個文件案。任何人士只要繳納一筆指定的費用,就可以要求 商業登記署 簽發任何一家公司的登記資料。
如果您想取得某一間公司或其任何一間分行在登記署內資料的摘錄或摘錄核證副本,你需要填寫一份表格,並在表格上清楚書明該公司的商業登記號碼及名稱。如你不知道該公司的商業登記號碼,您利用 商業登記署 提供的商業登記號碼查詢系統作出檢索。已申請的商業登記冊內資料的摘錄可于繳費後的4個工作天領取。
商業登記證核證副本或商業登記證複本
您可以向 商業登記署 申請索取任何一間公司的 商業登記證核證副本 或 商業登記證複本 。有關文件可于繳費後的4個工作天領取。
請點擊此處參閱現時之商業登記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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