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維護指南之九:提交周年申報表
一、周年申報表的提交日期
在成立爲法團的周年日後42天內,公司必須向公司註冊處上交周年申報表(“AR”)和周年年報登記費。登記費詳情如下:
》如在成立爲法團的周年日後42天內上交周年申報表-港幣105元
》如在成立爲法團的周年日後42天之後但在3個月內上交周年申報表-港幣870元
》如在成立爲法團的周年日後3個月之後但在6個月內上交周年申報表-港幣1,740元
》如在成立爲法團的周年日後6個月之後但在9個月內上交周年申報表-港幣2,610元
》如在成立爲法團的周年日後9個月之後上交周年申報表-港幣3,480元
如周年申報表未有在上述限定期限內提交,公司、每名董事、秘書及經理可能會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失責罰款。每次失責最高可處罰款港幣50,000元,如持續失責,則可處以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每日港幣700元。啓源的公司秘書的年費中已包括準備周年申報表及協助報備。
二、針對非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周年申報的特別規定(Annual Return)
香港《 公司條例 》( Companies Ordinance )第一O九條規定,每一法人公司必須於其周年成員大會後四十二日內,向 公司註冊署署長提交一份周年申報表。除私人公司外,每一法人公司,必須由其董事或公司秘書簽署一份周年申報表,內附下述文件:
(1) 已由公司成員大會省覽的有關年度的資産負債表;
(2) 附屬該資産負債表的核數師報告;
(3) 附屬該資産負債表的董事會年報;
(4) 其他法例所規定須附屬該資産負債表的文件。
三、針對私人公司提交的周年申報表的特別規定
至於私人公司,《 公司條例 》第一一O條規定,公司董事或秘書必須向公司註冊署呈交一份周年申報表,聲明該公司在有關年度內幷無邀請公衆人士認購該公司的股份或債券。若公司周年申報表內透露成員人數超過五十人,則必須同時於該周年申報表之內聲明,超額成員人數乃依《公司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乙)段不應計算在該段所限五十人內。
根據《 公司條例 》第一O七條,有股份劃分的法人公司,必須按照《公司條例》第五附表第二部的格式,向公司註冊署呈交一份周年報告,內記錄有下述詳情:
(1) 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和公司營業用的名稱;
(2) (若公司成員名册和債券持有人名册,不是存放在公司註冊辦事處)存放成員名册和債券持有人名册的地方;
(3) 所有發行股本、已繳股本、未繳股本和已沒收股本的詳情;
(4) 公司已提供按揭或抵押擔保的欠帳;
(5) 依英文字母次序排列的現任和前任成員,該等成員的股份清單;
(6) 董事和公司秘書名册內的詳情。
至於沒有股份劃分的公司,《 公司條例 》第一O八條規定,公司周年彙報須依《公司條例》第五附表第三部的格式呈報。第三部較第二部簡短,因爲沒有涉及股份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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