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种和稅務務申報簡介
香港政府對收入的稅收有三種:利得稅(Profits Tax)、薪俸稅(Salaries Rax)及物業稅(Property Tax)。對於經常性地居住於香港之個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選擇個人入息課稅(Personal
Assessment),將所有本身及其配偶之收入統一報稅,以減低稅務負擔。個人方面,個人入息課稅是唯一可以扣減投資物業貸款利息支出方法。
每個財政一開始,即每年的四及五月份香港稅務局就會向個別人士,合夥公司,物業持有人及有限公司發出利得稅或物業報稅表有關人士必須于報稅表上所指定的日期內,通常為報稅表發出的一個或三個月內,把報稅表填妥並連同有關之資料及文件交回稅務局。
但是,如果您所經營的是一家法人企業,而且您上個財政年度向稅務局申報了虧損,您將不會收到報稅表。不過,如果您的財務報表顯示貴公司有盈利,您必需主動以書面通知稅務局。
稅負評估
在下列所述情況下稅務局有權對有關之人仕或企業作出稅項評估:
1、 該個人或企業沒有於指定時間內提交報稅表及有關資料;
2、 所提交之報稅表不獲稅務局接受或者資料不完整稅務局無法就所提交的資料作出評核;
3、 該個人或企業沒有保存足夠之業務記錄。
延期及反對
如果您預期不能於指定限期內提交報稅表,您必須在限期內以書面形式向稅務局提出延期提交申請。
另外如果您不滿意稅務局對您的稅負評估您可以於指定限期內向其作出書面反對。
稅負種類簡介
香港的稅務結構較為簡單,並包括以下主要類別:
薪俸稅——按個人的收入計算
利得稅——以公司的溢利計算
遺產稅——以身故後的遺產價值計算(註:遺産稅已經於2006年2月11日)
香港亦對物業徵收稅項(「差餉」)、印花稅、關稅及其它各種稅收和征費,唯獨不徵收銷售稅。
利得稅
來自香港的應課稅溢利須按17.5%的稅率徵收利得稅。資本增值毋須納稅。賺取應課稅溢利時產生的開支可扣稅,並且設有固定資產折舊免稅額計畫。在某些情況下,例如財務機構,稅務局已發展了「基本規則」界定來自香港的收入。
有關香港應課稅溢利的問題是有關事實的問題,而且產生應課稅收入的案例極多。香港公司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小心,必須按個別情況尋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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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稅
薪俸稅按於香港受雇用人士的入息徵收。應課稅收入的最高稅率為15.5%,並將於2004年調高至16%。與其他國家相比,個人寬減十分有限。舉例而言,個人於香港的利息開支所得寬減甚少。就以香港為根據地,但於海外賺取收入的個人而言,則可予以分攤。如情況複雜,建議諮詢專業意見。個人服務公司受繁複的稅務規例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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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稅,印花稅和遺產稅
遺產稅按位於香港,且個人於身故後轉移予或視作轉移予另一人的財產的本金價值繳納。所有視作轉移的財產合併計算,而遺產稅以適用稅率按總值繳納。遺產稅按遞增稅率徵收,遺產價值超逾7,500,000港元時,稅率為5%,而遺產價值超逾10,500,000港元時,則為最高稅率15%。
物業稅乃根據個人之投資物業租金收入而徵收。
股票交易按交易價之0.225%徵收,1999/2000課稅年度為0.25%。房產交易則按交易價的0.75%至3.75%不等徵收。
至於遺產稅,香港政府只對位於香港境內之財產徵收遺產稅,並且,所有財產之總值必須超過港幣七百五十萬才需邀交,稅率由5%至15%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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