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2011〕50号中所提及的“客观原因”主要包含哪些方面: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 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 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 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客观原因,看来我们纳税人是可以按照符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向税务局说明情况,并办理相应手续将逾期认证的税款进行抵扣,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发文中明确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当我们将“客观原因”描述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后,税务局机关需要逐级上报以及审批的,按照现在的税务系统,这将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
同时,就实物操作上讲,这样的逾期申报抵扣操作在笔者经历的实例中成功并不高,为什么呢?主要原因如下:第一,申报逾期是否真的符合“客观原因”,由于在现实中可能要判定企业所发生逾期未认证发票的客观原因并非法条中所涉及,但是为了能够成功申请就会有企业制造虚假文件的情形发生,虽然在该发文的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明确了符合各项原因所需提供的支持文件,但纳税人需要去搜集涉及第三方的证明,仍然是比较困难的,同时如何判定其真伪仍成为税务部门的一个难题;第二,税局本身对此类申请的是否已经有规范化的流程。就笔者所接触到的情况是,由于该流程申请的比例很小,需逐级向上申报的流程很长以及需要提供进行比对的资料又可能会因为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跨地区性涉及面会很广,许多税务局人员也缺乏此类操作的经验,因此只有少数纳税大户以及重点税源企业在此方面的申请会具有天然的优势。
综上所述,根据笔者的经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客观原因并其能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50号所涉及的范围,是可以根据《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的。同时提醒各位纳税人尽量聘请专业且负责的财务人员或代理机构,尽量在规定期间内将发票进行认证以确保不需要按照特殊情况去申请逾期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