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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私隐) 条例 - 私隐权政策声明

概览

本政策声明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1995年个人资料(私隐) 条例 - 第486 章(「条例 」), 为源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及其联营公司 (下文称为「本公司」) 就其责任及政策提供数据。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
香港观塘巧明街111号富利广场2103室
源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1. 本公司政策

本公司完全遵守条例中的责任和要求。

本公司在收集、储存及传送个人资料时,承诺尊重客户的私隐权。

2. 收集个人资料

本公司只收集足够支持我们商业活动的必要资料。阁下透过本公司的销售、促销及辅助活动、调查、网站活动及/或活动登记所提供的资 料,也许被存储、分析和用作直接促销的目的,以及改进我们与现有和潜在客户的业务经营方式。

本公司收集数据的途径包括透过与阁下对话(无论经由电话或电子邮件),及╱或取得阁下的书面响应,及/或经由本公司的网上设施。

如本公司从第三者得到的联络数据,我们将竭力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并且保证获取资料的手法与本公司的政策一致。

本公司将继续依照条例,收集和储存个人信贷数据。

3. 个人资料的保安

所有收集得来的资料,都会受制于本公司严谨的资料保密政策。我们的计算机化数据储存在安全的设施,并且限制存取者必须为授权人员。

4. 个人资料的披露

除中介媒体外,本公司不会与第三者分享任何可识别个人身份或客户的私人资料。中介媒体的例子包括速递公司、根据我们指示行动的直销公司、授权的分销商和金 融服务供货商。无论任何情况,这些公司都要与我们签署一份适当的协议书,确保信息的安全。

5. 查阅及更正个人资料

根据条例规定,个人有权:

  • 查询本公司是否拥有其本人的个人资料,并如有者,可要求索取该等资料的副本;
  • 要求本公司更正其本人不准确的个人资料以达致使用该数据之目的; 以及
  • 查明本公司有关其本人个人资料的政策及做法,整体上符合本政策和做法的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本公司有权为办理个人资料记录的查询收取合理费用。

6. 直销活动

本公司偶尔会透过电子邮件、邮递、电话通话、图文传真及╱或其它通信的形式向阁下直接推广本公司的产品或服务。

根据条例要求,本公司会依从个人的要求,不会将其个人资料作为直接推广之用。若阁下不希望再收到本公司的直销广告,请致函上述地址 至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的私隐条例事务主任。

声明: 本公司会遵从个人私隐条例的原则下,实践整体符合有关个人资料的政策。本政策声明只作参考用途,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若此个人资料私隐政策中、英文版本有歧异之处,应以英文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