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因继承而移转之土地。 |
2、 |
政府出售或政府依法赠与之公有土地以及政府接受捐赠之私有土地。 |
3、 |
经重划之土地,于重划后第一次移转时,其土地增值税减征40%。 |
4、 |
私人捐赠供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或依法设立私立学校使用之土地。但以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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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赠人为财团法人。 (2) 法人章程载明法人解散时,其剩余财产归属当地地方政府所有。 (3) 捐赠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赠土地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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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配偶相互赠与之土地,得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但于再移转第三人时,以该土地第一次赠与前之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现值为原地价,计算涨价总数额,课征土地增值税。 |
6、 |
土地所有权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公亩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七公亩部分,其土地增值税统就该部分之土地涨价总数额按10%征收之;超过3公亩或7公亩者,其超过部分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依税率征收之。但土地于出售前一年内,曾供营业使用或出租者,不适用之。土地所有权人,依本项规定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者,以一次为限。 |
7、 |
土地所有权人适用前项规定后,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不受前项一次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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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售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1.5公亩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5公亩部分。 (2) 出售时土地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该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 出售前持有该土地6年以上。 (4) 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于土地出售前,在该地设有户籍且持有该自用住宅连续满6年。 (5) 出售前6年内,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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