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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境内居住者之个人,系指下列两种:
1、 在台湾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境内者。例如:台湾公民。 2、 在台湾境内无住所,而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例如:在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之外籍人员。 台湾境内居住者应于次年度5月 1 日到5月 31 日以结算申报方式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申报及缴纳所得税。居住者于办理结算申报时,应将其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之所得合并申报。计算应税所得时,居住者可将免税额及扣除额自应税所得中减除。
(一)
| 免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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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合于规定扶养亲属之免税额为每人新台币(以下同) 85,000元,但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尊亲属年满70岁者,免税额增加50%,而为127,500元。 |
(二)
| 扣除额 |
| 纳税义务人得就标准扣除额或列举扣除额择一减除外,并减除特别扣除额,下表为申报20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之额度:(若列举扣除额之各列报项目金额于法定限额内合计超过标准扣除额时,采用列举扣除额对纳税义务人较有利。) |
2013年度综合所得税扣除额适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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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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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新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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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除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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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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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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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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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并申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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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1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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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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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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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为限。但有关国防、劳军及政府之捐献,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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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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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最高24,000元。但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费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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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及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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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凭证核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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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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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凭证核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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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屋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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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最高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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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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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最高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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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扣 除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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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交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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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当年度财产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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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所得特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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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最高1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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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投资特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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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最高270,000元。但依「邮政储金汇兑法」 35规定免税之存簿储金利息及所得税法规定分离课税之利息36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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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碍特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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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1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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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费特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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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最高25,000元为限。但空中大学、专校及五专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补助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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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学前特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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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以下之子女,每人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 )经减除本特别扣除额后,纳税义务人全年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20%以上,或依第15条第2项 37规定计算之税额适用税率在20%以上。( 2)纳税义务人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38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同条例第13条39规定之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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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之薪资所得依所得税法第15条第2项规定,分开计算税额者,该薪资所得者之免税额及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应自分开计算税额之薪资所得中减除;其余符合前项规定之免税额或扣除额,不得自分开计算税额之薪资所得中减除,应一律由纳税义务人申报减除。
(三) |
累进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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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税之税率系采超额累进税率, 2015年度税率结构如下:
2015年度综合所得税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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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距(新台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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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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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进差额(新台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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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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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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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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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01 – 1,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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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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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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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001 – 2,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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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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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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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001 – 4,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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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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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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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001 – 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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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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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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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1 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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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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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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