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企业在销售货物运输过程中毁损,收到运输公司的赔偿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A:不需缴纳增值税,收到运输公司的赔偿不属于价外费用。
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包括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Q:企业保修期内为客户免费更换配件,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或者视同销售?
A:不需要进项转出也不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为客户免费更换配件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条例第10条规定的进项不得抵扣的情形。
免费更换配件行为属于销售货物合同的一部分,其销项税在销售货物时已经确认,不需视同销售。
3、Q:企业既生产应税品又生产免税品或兼营非应税劳务,其消耗的原材料无法区分且共用固定资产,请问原材料及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如何转出?
A: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或者非增值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当月免税或非增值税销售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
专门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不得抵扣 ,此处可以抵扣。
4、 Q:销货方因客户延期付款而收取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A:需要,应视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5、Q: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按照相关规定已抵扣已折旧后条件改变不允许抵扣,如何确认进项转出税额?
A: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公式中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