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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有限公司维护指南第十一部分-营利事业所得税介绍

台湾有限公司维护指南


如非另有说明,本指南所述“台湾公司§,系指根据台湾《公司法》及《商业登记法》设立登记的有限公司。
本指南专为本事务所之客户而编制。旨在给予拟在台湾设立登记公司之人士,对《公司法》就设立登记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认识。本指南所提供的,仅属一般性参考数据,如有疑问或希望获得更详尽的数据,可直接征询本会计师事务所。
如客户希望了解台湾公司设立登记后的各项维护责任,可以参阅本事务所编制的“台湾公司维护指南§。
本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广泛及私人性有关公司设立、审计、税务、会计等服务,并提出改善财务管理之意见。


本会计师事务所诚意为阁下提供最新资料及优良服务。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执业会计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第十一部分 营利事业所得税介绍

一、 引言
  一家依台湾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于办理完成营业人登记后,就应依各相关税法办理营业税申报、各类所得扣缴申报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

二、 营利事业所得税的课税范围及原则
 

凡是在台湾境内经营的营利事业(例如有限公司),应依所得税法规定,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所得税法所称之营利事业是指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以营利为目的,具备营业牌号或场所之独资、合伙、公司及其他组织方式之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营利事业。


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课征范围采属人兼属地原则。营利事业之总机构在台湾境内者(例如外商在台子公司),应就其台湾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但其来自台湾境外的所得,已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得由纳税义务人出具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发给之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并取得所在地台湾使领馆或其他经台湾政府认许机构之签证后,自其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应纳税额中扣抵;扣抵之数,不得超过因加计其国外所得,而依台湾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结算应纳税额。


至于总机构在台湾境外者(例如外商在台分公司),仅就其在台湾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依法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国外所得则不需课税。


公司组织应采用权责发生制之会计基础;非公司组织得经核准采用现金收付制。



三、 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税率
 

课税所得额级距


现行税率


120,000元以下


免税


超过120,000元


就其全部课税所得额课征17%,但其应纳税额不得超过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以上部分之半数


台湾自1998年1月1日实施两税合一制度,当台湾公司分派股利予居住者个人股东时, 同时也分派该公司已依法缴纳之营利事业所得税予股东,作为其可扣抵税额,个人股东可用此可扣抵税额扣抵其应纳之个人综合所得税,自2015年起可扣抵税额减半扣除。对公司股东而言,取得股利不计入课税所得额,但其可扣抵税额应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并作为以后分配予股东扣抵之用。


当台湾公司分配股利于非居住者个人及总机构在台湾境外之营利事业股东,应依规定扣缴率扣缴所得税款;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及依其他法令(例如农会法、渔会法)规定不得分配盈余之团体或组织,因无盈余分配问题,均无两税合一制之适用。


配合两税合一制度之施行,自1998年度起,营利事业当年度之盈余未作分配
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该未分配盈余加征10%之营利事业所得税实际缴纳之税额,抵缴外国股东获配股利之应扣缴税款,自
2015年起得以该税额半数抵缴。至于外商在台分公司将税后盈余汇回外国的


总公司,是营运资金的汇回不属于盈余分配,不须课征所得税。

四、 营利事业所得税的计税期间
 

一般会计年度依所得税法规定,系自当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止。营利事业在设立登记时可申请采用特殊期间之会计年度。营利事业也可于之后报经该管稽征机关核准变更其会计年度。


营利事业营业期间不满一年者,应将其所得额,按实际营业期间相当全年之比例,换算全年所得额,依规定税率,计算全年度税额,再依原比例换算其应纳税额,营业期间不满1个月者以1个月计算。


营利事业除符合免办理暂缴之相关规定者外,应于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之1/2为暂缴税额,自行向公库缴纳,并依规定格式,填具暂缴税额申报书,检附暂缴税额缴款收据,一并申报该管稽征机关。但营利事业未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及扣缴税额抵减前述暂缴税额者,于自行向库缴纳暂缴税款后,得免办理申报。


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账册单据完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办理暂缴申报者,得以当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依所得税法有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规定,试算其前半年之营利事业所得额,按当年度税率,计算缴纳其暂缴税额并办理申报,不适用上述暂缴税额之计算方式。


采特殊会计年度的营利事业暂缴申报期间可比照历年制推算,亦即特殊会计月份的初始月份加8个月(例如:采4月制会计年度的营利事业,应于12月1日至12月31日止办理暂缴申报)。

五、 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营利事业应于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结算申报书,向该管稽征机关申报其上一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及应纳之结算税额。总机构在台湾境内之营利事业,应再就截至上年度未分配之前一年度盈余及其应加征10%之税额办理申报。


会计年度为非历年制者,应于其会计年度终了后第5个月结束前申报其营利事业所得税(例如:会计年度是8月1日至7月31日,则其申报日期为12月1日至12月31日)。


年度结算申报书须申报营利事业之营业收入、成本、毛利、费用、净利,及营业外收入或损失。此外,营利事业尚须将资产负债表、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变动明细表,以及未分配盈余申报书,连同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一并申报。

六、 各类所得扣缴申报
 

依各类所得扣缴标准,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住者与非居住者两大类。各类所得税款之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月十日前将上一月内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内扣缴各纳税义务人之税款数额,开具扣缴凭单,汇报该管稽征机关查核;并应于二月十日前将扣缴凭单填发纳税义务人。每年一月遇连续三日以上国定假日者,扣缴凭单汇报期间延长至二月五日止,扣缴凭单填发期间延长至二月十五日止。但营利事业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或机关、团体裁撤、变更时,扣缴义务人应随时就已扣缴税款数额,填发扣缴凭单,并于十日内向该管稽征机关办理申报。


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或在台湾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有所得税法规定应依法办理扣缴之各类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应于代扣税款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开具扣缴凭单,向该管稽征机关申报核验后,发给纳税义务人。


各类所得中除居住者之股利所得免扣缴及财产交易所得采申报纳税外,其余各类所得均应依下列扣缴率,依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分别扣缴。

项目


扣缴率


所得种类


纳税义务人身分


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有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注1


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注2


营利所得


个人、总机构在台湾境内之营利事业:免扣缴
总机构在台湾境外之营利事业:按20%分离课税


20%(注3)


执行业务报酬


10%


20%(稿费、版税等每次给付不超过5,000元免扣缴)


薪资所得


以「全月给付总额」按下列方式择一扣缴:


  • 5%
  • 按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查表金额扣缴
  • 非每月给付之薪资及兼职所得:5%
  • 扣缴义务人每次给付金额未达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无配偶及受扶养亲属者之起扣标准者,免予扣缴
  • 18%
  • 全月薪资给付总额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资1.5倍以下者:6%
  • 利息所得


    10%


  • 20%
  • 短期票券利息、证券化商品利息、公债、公司债或金融债券利息、从事附条件交易利息:15%
  • 租金所得


    10%


    20%


    权利金所得


    10%


    20%


    竞技竞赛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


  • 10%
  • 政府举办之奖券中奖奖金,每联(组、注)奖额不超过2,000元者免扣缴,2,000元以上者全额扣缴20?
  • 20%
  • 政府举办之奖券中奖奖金,每联(组、注)奖额不超过2,000元者免扣缴,2,000元以上者全额扣缴20?
  • 退职所得


    减除定额免税后按6%扣缴


    减除定额免税后按18%扣缴


    其他所得


  • 免扣缴(应列单通报)
  • 告发或检举奖金:20?(分离课税)
  • 个人:按20%申报纳税
  • 营利事业:20%扣缴
  • 告发或检举奖金:20?(分离课税)
  • 财产交易所得


    免予扣缴(申报纳税)


    按20%申报纳税


    注1:包含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地区居留、停留合计满183天之大陆地区人民及在台湾地区有固定营业场所之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注2:包含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地区居留、停留合计未满183天之大陆地区人民及在台湾地区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注3: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及总机构在台湾境外之营利事业,其获配股利总额或盈余总额所含税额,属依法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部分实际缴纳之税额,得以该税额之半数抵缴该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之应扣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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