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报酬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区别是什么?个人从事搬运、建筑安装、设计、代理、代办服务取得的所得应该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
A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的规定: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您可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区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Q2: 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A2: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Q3: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内容?
A3:1.保险企业执行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后,其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计算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保险企业因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与之前执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形成的差额,应计入保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凡上述准备金差额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分期计入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Q4: 某高新技术企业,资产总额600万元,从业人数50人,这几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一直在30万元左右。企业从未考虑过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20%,怎么可能要舍低而就高?
A4: 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由于税法并没有禁止纳税人选择更优的优惠,因此,只要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条件,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而且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扶持小微企业,不允许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不符合立法意图。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适用10%税率。企业无需放弃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只需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即可。
Q5: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如何解除 非正常户?
A5: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解除其非正常户状态。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2)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在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3)对已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4)本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Q6:我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底由于稽查查补上年度未申报销售收入后,本年累计销售收入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6月份企业未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6月22日收到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10个工作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办理相关手续,请问我公司6月份的销售是否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申报缴纳税款?
A6: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规定,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