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是否准予扣除?
A: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2、Q:个体工商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的有哪些?
A:个体工商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的有:
1.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 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Q: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是否能扣除?
A: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4、Q: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标准内准予扣除比例是多少?
A:扣除标准比例分别是:2%、14%、2.5%。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2%、14%、2.5%比例内据实扣除。
5、Q: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什么方法扣除?
A:1.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法人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6、Q:留抵税额能否抵减增值税的欠税?
A: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7、Q: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应如何做会计处理?
A:1. 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 若增值税欠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8、Q:公司印制的宣传材料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A: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上述公司发放宣传资料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且依据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无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为实际采购成本。
9、Q: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A: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Q: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
A: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