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价格。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A:题述行为即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另有规定情形,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 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且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个税;
2. 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依据现行税法,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3. 员工取得题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Q: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在计算个税时如何确定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
A: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3、 Q: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如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如何计算应缴个税
A: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4、 Q:股票增值权何时发生缴纳个税义务?
A: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日。
5、Q:限制性股票何时发生缴纳个税义务?
A: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日。
6、Q: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是否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A:不享受。
7、Q:居民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是否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
A: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Q: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A:国税函(2009)212号第一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 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 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 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Q: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该如何计算?
A: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10、Q: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指的是?
A: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