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所称的机构、场所包含哪些?
A: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 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 提供劳务的场所;
4.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2、Q:“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境内、境外怎么确定?
A:1.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3、Q: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含哪些?
A: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4、Q:非货币形式收入包括哪些?收入额怎么确定?
A: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5、Q:股息、红利所得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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