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法定代表人权责简介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简称,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法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实现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其特点是: (1)由选举、任命或者聘任而产生; (2)必须由自然人充当; (3)能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所进行的活动是法人自身的活动,该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直接承担; (4)法定代表人的活动是直接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无须进行特别委托授权即能代表法人进行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及其以外的事实行为。
法人(公司)不仅应对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合法民事行为的后果负责,而且对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后果,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但不排除法定代表人本人所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其本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1)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税务机关、登记机关隐瞒真情,弄虚作假的; (2)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3)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4)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还存在一些不同的主张。
有人认为,法定代表与法人代表是不同概念,其区别为:法定代表人的概念着重强调代表人的资格来自法律的规定,法人代表的概念则侧重于表示在代表权限内法人和其代表人人格同一,代表人的行为视同如法人的行为,其身份的取得并非都来自法律的规定,也可以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或由发起人协议产生,还可以由主管部门任命;另外,依据诉讼法,法定代表人仅就诉讼行为代表法人,而法人代表的活动权限不仅包括代表法人实施法律行为,还可以代表法人实施事实行为。还有人主张代表人是泛指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其外延不限定于法人代表。
相关资料: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一般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