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对外贸易法律综述
一、新加坡经济概况
新加坡位于马来半岛的最南端,马六甲海峡东口,赤道以北137公里,面积682.7平方公里,由新加坡岛和60余个小岛组成,总人口401.7万,其中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326万,华族人口约占77%。新加坡属热带雨林气候,常年炎热,没有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是一个难得的天然良港。
作为一个城市岛国,新加坡没有任何腹地和自然资源。1965年独立初,新加坡政府面临一连串的内忧外患。有来自马来西亚的排斥和印尼的对抗,英军撤退造成失业加剧,社会动乱,劳资纠纷频繁,工潮、学潮和种族骚乱不断。对此,新加坡政府审时度势,采取了走“工业化道路”的正确经济发展路线。其经济发展经历了由独立初期时的劳动密集型工业,逐步过渡到具有高附加价值的资本、技术密集型工业和高科技产业,进而发展到目前的信息产业等知识密集型经济。从20世纪70年代,新加坡开始逐步摆脱了仅仅依靠转口贸易维持生计的局面,国家日益走向富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上升。在1965年后的35年间(截止到2000年),新加坡经济增长平均达到8.69%,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了54倍(以新币计算,下同),人均GDP增长了25倍,2000年人均GDP为39585新元(约合2.3万美元)。如今,新加坡已发展成为东南亚地区重要的金融中心、运输中心和国际贸易中转站,世界电子产品重要制造中心和第三大炼油中心。
2000年新加坡在东南亚国家中经济表现良好,全年名义GDP达到1590.41,约合920亿美元,人均2.3万美元;实质GDP1398.39亿新元,约合811亿美元,人均2.02万美元,GDP实现增长9.9%。目前,新加坡是中国海外第一大劳务市场,第二大工程承包市场,第五大外资来源地和第七大贸易伙伴。
新加坡经济结构中,制造业占25%,建筑业占5%,批发零售业占16%,交通通信业占11%,金融服务业展12%,商业服务业占12%,酒店餐饮业占3%,其他占16%。在制造业中,电子业占48%,石化20.8%,机械设备5.5%,运输设备5.2%,装配金属产品4.5%,印刷出版3.6%,仪器设备3.0%,橡胶塑料产品2.4%,食品饮料2.1%。
二、新加坡对外贸易法律框架
新加坡经济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高度开放的贸易政策,其国际贸易额是GDP的300%,这一比率居世界各国之首,国外直接投资占制造业投资总额的70%。新加坡的贸易政策通过专项法令、条例进行规范和实施,它没有基本的贸易法规,单个贸易政策问题,如关税、贸易禁令分别由专门的立法机关研究处理。
贸易工业部负责制定整体贸易政策,掌管有几乎所有重要的工业和贸易政策的制定,经济发展局和贸易发展局负责向贸易工业部报告并对政策执行负责。贸发局主要职责是贸易促进和贸易控制,经发局主要职责是投资促进。在贸易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部长间的磋商可能涉及到财政部(下设海关税务局和金融局)和国家发展部。同时,贸工部与商业界保持着许多正式和非正式的联系,目的在于接收有关国内经济政策的影响或出口问题的信息以及政策方面的建议。
新加坡的市场是开放型的,总的经济理念是让市场的力量决定各部门间资源的分配和基本的经济结构,具有部门特定干预之外的最大自由化。新加坡只对一类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含酒精饮料。对酒类、烟草、汽车和石油征收高额消费税,是出于社会和环保的原因。WTO秘书处没有收集到关于新加坡有关贸易壁垒规范性的证据,也没有关于由其贸易伙伴提起的任何起诉。新加坡在60年代初就制定了反倾销法,但是这些措施在新加坡还未实行过,也没有采用其它措施反对倾销。新加坡对国内制造业没有直接的补贴,也没有任何出口信贷、保险或担保的机制,贸易发展局对出口促进提供的援助仅限于为企业提供咨询、组织展会和培训等。
新加坡积极支持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是WTO和它的前身GATT的积极参加者。新加坡把最惠国待遇扩展给它的所有贸易伙伴,只是在知识产权领域非WTO成员方待遇才有所差别。同时,新加坡很重视区域经济联盟的作用,它是东盟的创始成员国之一,又是亚太经合组织和亚欧会议的成员,新加坡积极致力于在这些国家间减少贸易及非贸易壁垒。新加坡与印尼、马来西亚还组成“经济成长三角联盟”,充分利用周边国家的资源、市场优势。在双边经济合作领域,新加坡同新西兰、日本和墨西哥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在谈判或酝酿中。
新加坡的贸易法律政策给我们的启示概括说有以下几点:
1、重视多边、区域和双边的经济合作
以自由贸易协定为代表的区域贸易安排已经成为当前国际经贸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WTO允许建立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不能忽视区域经济合作及双边经济协定的重要作用,要在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同时,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各种自由贸易协定的安排。《对外贸易法》中应当增加我国参与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事项。
2、采用多种贸易促进方式
对外贸易的促进方式除了包括设立发展基金、出口信贷、出口退税,还可以有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等多种形式,各种商会、行业协会应当在对外贸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家应当鼓励企业自发成立各种商会,允许商会提供有偿咨询服务,可以参考新加坡贸易发展局的做法,如建立提供有偿服务的互联网网站等。
三、《进出口贸易规则法令》和《自由贸易区法令》
(一)、《进出口贸易规则法令》
《进出口贸易规则法令》共分为三章四十五条,其中重点规定了对进出口货物实行登记注册、管制及控制的政府授权(第三条),许可证的发放及撤销(第六、七条),计算机服务(第八条),授权官员可以行使的具体权利包括扣押货物、没收货物、对运输工具的权利、检查货物及包装、搜查等(第十二至二十六条),及商业秘密保留(第三十一条)。
该法是一部很详细的关于管理进出口货物的法律,内容涉及对货物进行登记注册、管制和控制的多个方面。从立法技术上讲,该法案有些地方值得我们在制定有关对外贸易法律时加以借鉴。例如,该法针对相对人不遵守法律规定、不服从授权官员指示的行为制定了相当具体的规定,如第16(7)、第17(2)、第19(3)、第21(4)和第27条等,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拘留和监禁,视应履行义务的轻重缓急灵活适用。这使得该法的贯彻执行得到有力保障,同时应当注意处罚措施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我国《对外贸易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多规定的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很少。其实《对外贸易法》中应当更多地体现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淡化刑事责任或只作简单的指引性规定,对行政责任部分规定更加明确、具体的内容。
从内容上看,该法案也有我们值得学习的地方。首先,该法第八条用多达11款的内容对计算机服务作了详细规定。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模式和信息交流模式,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潜力,也日益影响着对外贸易的方方面面。作为管理对外贸易的宏观性大法,《对外贸易法》应当对此做出原则性规定,以保证我国对外贸易领域电子商务将来发展的顺畅性。其次,该法第三十一条对商业秘密保留作了具体规定。对外贸易管理人员接触到的企业信息,很多都属于商业秘密,属于不应对外发表或公开的资料,保守这些商业秘密是管理者基本的义务,一旦违反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国在制定贸易法律时应当对管理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加以规定,重视商业秘密保留在对外贸易工作中的重要性。
(二)《自由贸易区法令》
《自由贸易区法令》共分为七个部分二十四条,其中重点规定了自由贸易区内商品的处理(第5条),自由贸易区内的操作和生产(第6条),关税的计算(第7条),及管理部门的责任和功能(第11至14条)。
该法是一部比较详细的关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其中管理部门的责任和功能部分的规定很具体,也很有特色,体现了政府部门作为服务机关和管理机关双重身份的特点,一方面要提供各种设施做好服务,另一方面要监督自由贸易区的合法经营,这些都值得我们制定相关对外贸易法律时加以借鉴。新加坡的转口贸易、加工贸易举世闻名,自由贸易区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样,在加强管理、确保税收安全的前提下,我国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类似自由贸易区的地区也必将对国民经济做出巨大贡献,尤其对我国沿海地区从事劳动力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来说更是如此,所以《对外贸易法》应当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做出规定,保护并扩大此类地区的经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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